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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訴書對孫先鋒的指控沒有任何事實根據
以事實為依據,才可能以法律為準繩。可是,起訴書除了扣帽子、打棍子,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可以講這樣荒唐的起訴書在中國的法制史上也是不可多得的奇文。面對本律師壹口壹個“請拿出證據”的質問,公訴人表現出了少有的大度;面對本律師句句“請問妳的證據在那壹卷、那壹頁、哪壹行”的緊逼,公訴人表現出了令人吃驚的寬容。但本律師並不願看到公訴人的大度和寬容,希望看到的是公訴人人有理有據的反駁。可令人失望的是公訴人除了捕風捉影,拿不出任何認定本案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是公訴人工作太忙沒有時間仔細閱讀案卷材料麽?是案件太復雜準備不足嗎?可是,本律師從接觸全部案卷材料到開庭只有46個小時的時間[1],就可以比較清楚的把握全案的脈絡,可見案件並不復雜。難道公訴人接觸全部案卷三個月還不如本律師的46個小時麽?當然不是!其原因就是:不是公訴人不會舉證、不是公訴人不敢舉證、更不是公訴人給辯護人留面子,而是公訴人本來就沒有認定本案被告人“故意犯罪”的任何證據。因而,捕風捉影[2]、無中生有[3]、編造謊言[4]的手段不得不用之。公訴人的做法遠遠超出了不負責責任、工作不細心的範疇,遠遠超出了職業道德的底線,遠遠超出了本律師容忍的底線。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任何壹位有良知法律工作者都不會做出退讓。
綜上,本案以及相關案件定性錯誤、分開起訴違反最高法院的規定、區分犯罪嫌疑人和參與人的地位和作用不準、收集證據和舉證方式違法。特別是,雖然孫先鋒幫助黃順東等聯系貨物代理公司的行為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他們的作用,但根據現有的證據孫先鋒事先不知道他們的犯罪意圖,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只是在幫助聯系貨運代理的行為已經完成後才對他們有所懷疑。但在多大程度上懷疑,能否從懷疑就得出具有犯罪故意的結論,沒有相關的證據支持。因而,不能認定孫先鋒是黃順東、丁前的***犯。還需要指出的是,本案還有兩個知情人(丁前、王敏)沒有到案,給案件的認定帶來難以預料的變數。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任何定罪的疑慮才能判定壹個人有罪,疑罪從無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疑罪從無,當有了新的證據後仍然可以補救,仍然可以打擊犯罪。疑罪從無,可以防止無罪的人受到不必要的磨難。疑罪從無,可以使司法人員免受錯案追究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有鑒於此,根據現有的證據應當做出本案給告人不構成犯罪的判決,即使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也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