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田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已涉嫌犯罪,其違紀所得已被沒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5438+85 2006年受賄1919000。
據了解,16聚斂近2000萬元的高官田在會見律師、出庭受審時,態度“極好”。被控在1995至2011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為100人在企業管理、幹部回避等方面提供幫助。
田的辯護律師為田做了輕松辯護。其認為,田認罪、悔罪,供認了大部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退還。因此,建議法院對田從輕處罰。
據介紹,壹中院的判決采納了律師的全部辯護意見,判處田無期徒刑。
在辦公室瘋狂斂財不是軟蛋。
2012年7月6日,新華社發文稱,中共中央紀委對吉林省原副省長、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田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物,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部分款物涉嫌犯罪。
法院審理查明,田在1995至2011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承攬業務、幹部提拔等事項上為企業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吉林天和藥業有限公司。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回。北京檢方指控,田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1095至2011人在企業經營、家庭成員工作調動、子女入學、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85次。2013年8月30日,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檢察院第壹分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北京處理此案
2012年7月6日,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調查。經查,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接受禮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部分人員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田開除黨籍、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於田案發前已是副部級官員,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避開田長期擔任重要職務的東北,將案件移送北京市檢察院。
有26個案件調查檔案。
相關文件顯示,田涉案時間為16年。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壹度被退回補充偵查。後來由於案情重大復雜,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最終形成26份偵查卷宗。在三個檢察官團隊中,由壹名檢察官和壹名副檢察長牽頭。
檢方認為,田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他到案後,能夠主動供述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
田目前被關押在秦城監獄,等待審判。2005年4月至2065年8月438+00
田接受時任吉林某醫藥公司董事長郭某某的委托,為公司經營提供幫助。先後7次收受郭某某給予的美元1.78萬元,折合人民幣1.21.708620元。
2006年7月5438+0至春節2011
田接受時任吉林天和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常征的委托,為其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銀行貸款、承接吉林銀行資產評估業務提供幫助。分17次收受常政人民幣205萬元、美元1.8萬元,折合人民幣3535438+0.8萬元。
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
田接受時任延邊德泉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托,為該公司收購延邊廟嶺水泥有限公司股權、阻止同行業企業進入當地市場與之競爭提供幫助。分兩次收到劉德權匯來的美元4萬元,折合人民幣331072元。
春節2000年5月至2010
田接受吉林長城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春的委托,為其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攬吉林汙水處理項目、購買吉林省教育廳教學設備、購買吉林省衛生廳醫療設備及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提供幫助。先後27次收受劉連春給予的人民幣1,31,000元。
1995 65438+2005年2月至10月
田接受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許為民的請托,為其升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經偵大隊支隊長提供幫助。利用其擔任中共吉林市委書記的職權和職務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許為民升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政委提供幫助,先後5次收受許為民給予的765438。
從2002年春節到2005年6月5438+00
田接受時任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龍市副市長蔣作山的請托,為其升任中共中央常委、龍巖市委副書記、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提供幫助。分四次收受蔣作山給予的28萬元。
2008年春節前至4月2011
田接受時任吉林銀行吉林分行行長姚的請托,為其升任吉林銀行行長助理提供幫助,先後7次收受姚給予的654.38+0.9萬元。
20065438年5月+0至2065438年8月+00
田為時任延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沈先後升任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提供幫助,先後9次收受沈給予的人民幣182768元。
1998年3月至2002年春節前
田接受時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長嶽中天的請托,為其升任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提供幫助,先後5次收受人民幣11.2789萬元。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受賄壹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起訴指控。1995至2011,田在擔任長春市委副書記、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管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職務上形成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吉林天和藥業有限公司、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徐偉民等10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965438+。
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田的律師出庭為其辯護。法院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
20165438 2003年+065438 10月1上午9時,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受賄案進行壹審宣判,認定田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3 165438+10月11,田上訴的最後壹天,其律師表示,田放棄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介紹,他於5438+01年6月到看守所會見了田,對方對壹審判決表示滿意,放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