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和國的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
第五百二十八條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領事特權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條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中華人民***和國聘請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或者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代理民事訴訟。
2、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外國人壹般不能接受委托作為辯護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準許以非律師身份作為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壹)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