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設辯護人的想法始於《第六修正案》的律師權利。然而,讓律師為妳辯護的權利在大約140年裏都沒有被提上日程。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才正式承認,無論在州還是聯邦體制下,每個人都有權由壹名免費律師代表。在此之前,妳有權在聯邦刑事訴訟中請律師,但在州刑事訴訟中請律師的權利是受州法律或州憲法管轄的。
在1932年之前,在州體制下,妳有權由律師代表,這意味著,實際上,州不能阻止妳雇用律師。這壹權利不包括官方要求政府在妳自己雇不起律師的情況下提供壹名律師。第壹個公設辯護人的辦公室開始於20世紀初,地方政府可能是為了提高司法系統的效率。
有壹點背景知識是必要的。第14修正案的通過為美國憲法所包含的權利適用於各州打開了大門。在第14修正案之前,請律師的權利和其他權利是由各州自行決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最高法院做出的決定使美國憲法中的某些權利普遍適用於各州。第六修正案不得不等待時機。
1932年,鮑威爾訴阿拉巴馬案被裁決。9名黑人青年,“斯科茨伯勒男孩”被指控強奸了兩名白人婦女。在審判中,斯科茨伯勒男孩的代表是來自田納西州的壹名房地產經紀人和壹名多年未從事法律工作的老律師。雙方都沒有時間準備,也沒有延期。
九名斯科茨伯勒男孩中的八人被判有罪並被判處死刑。該案件被上訴,並引起了最高法院的註意。最高法院以7票贊成、2票反對的結果裁定,斯科茨伯勒男孩被剝奪了正當訴訟程序,因為他們沒有根據《第六修正案》獲得律師的權利。這壹裁決首次將《第六修正案》賦予律師的權利擴大到州刑事訴訟中。此後的31年裏,這項權利只在死刑案件中存在。
在1942年的貝茨訴布雷迪案(Betts v. Brady)中,聘請公設辯護律師的想法受到了打擊。被指控盜竊的貝茨請求指定律師為他辯護。他的請求被拒絕了,因為律師的任命只適用於馬裏蘭州的死刑案件。他被判有罪,他的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6票對3票的裁決裁定,律師的任命不是壹成不變的,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任命都不是壹項基本權利。貝茨被判有罪。基本上,最高法院同意大多數州的意見,即只有在死刑案件中才有任命律師的權利。
任命公設辯護人這壹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案件直到1963年吉迪恩訴溫賴特案才發生。吉迪恩被控盜竊,他要求任命律師的請求被拒絕。最高法院壹致裁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都有權請律師,即使被告無力聘請律師。任命律師被認為是壹項基本權利。
最後壹個值得註意的案例是1984年的思特裏克蘭德訴華盛頓案。簡單地說,最高法院擴大了任命律師的權利,包括律師的有效協助。
隨著法律的確立,任命有效的顧問成為國家的法律,壹個基本的問題出現了。如果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無力聘請律師,而州政府被要求任命律師,那麽州政府究竟如何安排這些律師/律師呢?
讓人驚訝的是,州律師不需要像檢察官壹樣雇傭由政府支付報酬的公設辯護人。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處理這個問題的方式不同。壹些州正式的公***辯護律師的員工狀態,其他州任命私人律師,其他州支付律師的合同壹次性處理刑事約會,同樣郡政府仍然雇傭律師作為公***辯護律師,在很多州,部分或全部使用方法。各州使用他們選擇的任何方法。妳有權得到律師的有效協助,如果妳請不起律師,妳就無權由公設辯護律師為妳辯護。這兩者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