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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英國的法官和律師要戴假發?

司法假發是指律師、法官佩戴的假發。在某種程度上,司法假發是法律的象征。在十七世紀以前,英國的律師是不用戴假發的。司法假發發展至21世紀已有300多年歷史。

英國規定:2008年10月2日起,除了審理刑事訴訟案件的法官之外,全國大多數法官和律師在法庭上可以不再佩戴假發。不過大多數情況下假發在英國、中國香港還是保留這壹習慣。因為假發象征著權威。

查理二世(1630年-1685年)統治時期,社會上流行戴假發,法官在法庭上戴著假發套也成了潮流。而戴發套真正成了新潮時尚裝束,是法國的路易十四(1661年-1715年)稱霸歐洲時期。

英國喬治三世時期(1760年-1820年在位),民眾戴發套的熱情消失,發套不再流行,但是主教、馬夫以及從事法律行業的人除外,法官和大律師在審判時是戴著的。到了1830年之後,主教也徹底脫掉了發套。

起先,法官都是頭戴長可及肩的發套,但是到了1780年以後,法官發套出現了“分工”:兩面是發卷,後面帶個小小的“馬尾”的小型發套,壹般是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佩戴;而那種長及肩膀的傳統發套,只出現在刑事審判中。1840年以後,長發套也成了禮儀裝束的壹部分,只在各種儀式活動中佩戴。

澳大利亞在70年代為了順應家事法庭(Family Court)減少形式,增進和諧的潮流,取消了假發。但到1987年,據說是由於發生了多次針對司法人員的襲擊,於是又恢復了假發。

兼職法官:英國前首相布萊爾夫人切麗

兼職法官:英國前首相布萊爾夫人切麗

在英國,1992年取消青少年特別法庭中司法人員佩戴假發的慣例。

2007年,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事務律師獲得了“在大律師戴假發的情況下”戴假發的權利。

和英國及部分前英殖民地壹樣,香港的律師分為直接為當事人服務的事務律師(solicitor)和代表當事人出庭的大律師(barrister)。歷史上這種分別很容易看出:大律師和法官壹樣,都身穿制作精良的法袍,頭戴手工編織的假發。

多年來,事務律師不斷拓展業務範圍,向傳統上被視為大律師地盤的領域挺進。2010年,香港事務律師獲得了申請壹種特殊身份的權利,有了這種身份之後,他們便可以在更高等級的法院代理當事人。但大律師仍然不願意接納更多頭戴卷曲假發的同僚。

隨後,香港首席大法官駁回了事務律師加入假發階級行列的請求。身為事務律師的會長葉禮德說,事務律師們對這壹裁決感到失望,不戴那種花椰菜壹樣的長頭發使他們很容易受到陪審團成員的歧視,陪審團對待他們的態度可能不那麽認真

21世紀,英國法官使用的發套比從前小很多,被叫做“長凳假發”(Bench Wig),外形很像壹排排捆綁在壹起的蛋卷。

假發成了律師的標誌,國家便要用納稅人的錢為他們加工制造,壹頂假發需要壹位熟練的工匠花大約44個工時才能做好,代價昂貴。但為了維護律師的尊嚴和法律的公正,這個習慣延續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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