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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李小萌):

又是新的壹周,歡迎來到《新聞1+1》。

趙作海案引起很大的關註,冤案之所以形成和證據存在巨大的缺陷有關,比如說無名屍是怎麽認定為被害人的?比如說趙作海因為刑訊逼供的口供也成為了重要的證據,通常我們講鐵證如山,如何讓這些證據真的像鐵壹樣,可以經得起時間和真相的考驗,我們能做到嗎?

解說:

證據是壹門科學,但是對於這門科學恐怕我國有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對它感覺陌生,包括法學本科生。?壹位法學家這樣表示,可是就是這樣壹個似乎有些生僻的專業名詞,在今天卻成了媒體追逐的熱點。

5月30日新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派發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規範死刑案件的證據認定。

熊選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就是以最嚴格的證據標準,最審慎的態度和工作作風把每壹起死刑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解說: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壹旦出錯其後果不僅僅是壹條生命的消逝,受損的還有法律的尊嚴、司法的公信。而舉世關註的趙作海案恰好就發生在這個月,也因此這兩部法規被提取的關鍵詞也就集中到了刑訊逼供、冤假錯案之上。

實際上,關於刑訊逼供法律不僅明文禁止,而且設有專門罪責,世界杯時期的愛情故事:情欲湧動 亦有純真童話,可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類似的事情時有發生,甚至制造了壹些冤案。

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我們法律雖然也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不準打人,但是實際工作中也是禁而不止,冤假錯案不斷發生,這個規定是從證據規則上,從程序規則上對於妳非法搜集的證據加以制裁,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說了等於白說,拿來了等於白拿。

解說:

顯然,在專家看來,這壹次的新規所針對的不僅僅是刑訊逼供那麽簡單,它所追求的有對證據本身真實性的嚴格規定,同時還有對於證據獲得的程序正義的強調,這壹點也在對非法證據排除上得到了體現,從佘祥林到趙作海 亡者歸來 凸顯證據制度滯後。

程序啟動、法庭初步審查、控方證明、雙方質證、法庭處理,五個嚴格的操作流程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其中明確規定,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做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這樣的規定,不可謂不嚴格。

龍崇智(四川大學教授):

首先我認為這個規定符合國際規則,因為聯合國關於死刑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對於死刑的判決必須是在事實沒有其他解釋余地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也就是說,判處死刑比其他案件要有更高的證據標準。那麽我們五院部對死刑證據標準作出更高的更嚴格的規定,與聯合國的標準是壹致的,人死不能復生,判決具有不可逆轉性,因此必須適用最高的證明標準。

解說: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整整41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壹***五個步驟,都是重視程序正義,標準統壹,操作性強的嚴格規定,目的要是建立真正以合法取證為中心的證據裁判原則。

主持人:

這樣兩條法規的出臺,我們很容易聯想到剛剛出生的趙作海案。巖松這是壹個巧合呢?還是之間確實有關聯?

白巖松(評論員):

趙作海案當中壹個重要的轉折在於原來被認定他殺的人在今年的4月30日回到村裏,因此這個案件被媒體暴露出來的時間是5月4日左右,我們以這個時間節點來看,到現在連壹個月都不多,觀眾朋友會認為這麽兩條嚴厲的法規會從白紙就變成出臺嗎?顯然是不可能的,熱血傳奇私服。它應該從法律專家相關投入其中的人介紹,最少兩年的時間。但是毫無意外的是,顯然趙作海案的處理加快甚至不是簡單地加快壹點,恐怕加快了很多使這兩條法規更早地出現在了公眾的面前。

主持人:

這兩條法規出臺的新聞不是壹個快速消費的新聞,要關心它必須地認真去讀,靜下心裏去看,但它恰恰是引起了很大的關註,很多人在讀這條新聞,妳覺得這條關註度高又說明什麽?

白巖松:

我覺得不排除是因為趙作海案剛剛發生不久在人們頭腦之中形成了這兒壹個印象,包括證據,包括刑訊逼供等等很多因素,讓大家思考的很多。

另壹方面,我註意到當這兩個規定壹出臺之後,很多人首先是直覺上的質疑,為什麽?因為妳的法律過去明確地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傳奇世界私服,這可不是壹天兩天了,為什麽在明確了有嚴禁刑訊逼供的前提下,又要出臺這樣的法規,而且大家把焦點又都放到這上面,難道我們大家說完壹句話,隔不久又要說壹句話說我前面那句話是真的。就像民航飛機上,民航的事可能很多,但是在飛機上大家知道,壹關艙門了,廣播裏就會通知,請把手機關上,系好安全帶。但是後來發現即使在飛機滑行的過程中,也有很多人在繼續打手機。更可氣的是,妳會發現絕大多數的空姐看著人家打手機不管,那麽以至於其他艙內的旅客會自己主動去制止,然後被碰壹鼻子灰,他都不管,妳憑什麽管。

這樣的事情以各種各樣的出現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妳不得不去懷疑,難道我們的規定關艙門之後就要關手機,它是真的嗎?時間壹長之後,相信它是真的越來越少,反正大家都在打,而且空姐也不管,慢慢大家也都在打。這事看似我在舉壹個其他例子,但是返回到法律的時候,會不會存在這樣的情況。

我們的司法中還有多少這樣的東西明文白紙黑字寫在那兒,大家過兩年恐怕出了事之後,還要出臺新的司法解釋或者規定,當然這是普通非法律工作者的質疑。

主持人:

這兩個規定僅僅是對已有的法律的壹個重復和強調嗎?

白巖松:

那不是。首先我們要尊重普通人的質疑,尊重普通人所提出來的這樣壹個,我們是不是在其他的法律領域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將來妳還要出臺這樣的解釋和規定去告訴大家,這是真的,真的嚴格執行,但是我覺得大家不是法學家,所以要認定大家的說法是有道理的。

可是另壹方面我覺得要回到法律的範疇內。我們註意到,相當多的法律工作者對出臺這兩個法規是高度贊賞的。因為他認為在過去的法律當中,雖然有明確的嚴禁刑訊逼供等等,但是對刑訊逼供出來的結果到底采用不采用沒有明文規定。因此過去的那個法條不落地,這次有了這兩個規定,它真正落地了,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當然法律專家是馬上看出這裏面的道道。當然我們還是希望以後我們的很多法律,包括也該去看壹看,讓普通老百姓明白,都是真的。

主持人:

公眾有公眾自己的解讀,那麽法律界又是如何看待這兩條法規的?我們現在來電話連線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教授。

樊教授妳好。

樊崇義:

妳好。

主持人:

公眾都是非常關註刑訊逼供在這兩條當中的相關規定,從壹個專業人士角度來看,您覺得這也是重中之重嗎?

樊崇義:

對。這兩條規定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

它的重點是不是就在於刑訊逼供上,您覺得還有其他的重點嗎?

樊崇義:

重點它是兩個規則,壹個規則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是解決刑訊逼供問題,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則主要是解決死刑案件的質量問題,要高標準,嚴要求,把這個案件要經得起歷史的考驗,經得起法律的考驗。

主持人:

前面我已經問過巖松這個問題,我也想聽聽您的意見,這兩條法規現在的出臺是不是對已有法律的壹個解釋和強調,還有其他的意義嗎?

樊崇義:

它不光是對已有法規的解釋,過去嚴禁刑訊逼供,我們從延安整風,壹直到解放後歷史中的運動,我們都反對刑訊逼供,要禁止刑訊逼供,也有文件,也有法律的規定。刑訊法產生以後,我們1996年修改的時候,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執行刑訊法的壹些解釋也明文規定,比如說最高法院的解釋61條就是嚴禁刑訊逼供,雖然這麽規定了,但是就像剛才巖松同誌說的那個,它不落地,不落實,為什麽不落實呢?我真正刑訊逼供了,妳怎麽辦呢?用我們訴訟法學的話來說,就是缺乏壹種制度,壹種程序的制裁措施。這次妳再搞刑訊逼供,妳拿出的口供,拿出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規定,他就沒有指望了,這就壹下把它落實了。這次這兩個規定我認為是對原來的法律的重大的創新,重大的突破。

主持人:

從它作為法規的價值上來講,您也講到了創新和突破,它的進步性究竟在哪兒?

樊崇義:

它的進步性壹個是從我們訴訟法上來講,它從結果上給他壹個制裁措施,使我們這個法律更加完備了。更主要的是這兩個法規的規則的出現,真正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司法的正義,在社會實現我們公平正義這樣壹個道理,它是用法律措施來保證這個公平正義的實現,同時對人權的尊重。

主持人:

好的,謝謝樊教授的觀點,謝謝您。

兩個法規的出臺讓我們對於未來產生了很多的期待,但是能否落地生根,還要看土壤、水、空氣、陽光等等的條件是否成熟,傳奇私服。我們就拿趙作海案為例來看看,在整個的過程當中哪些環節出了問題?

解說:

壹個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壹個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實際上兩部法律最新規定,早在兩年前就已經開始調研和征求意見,但是兩個新規昨天壹公布,很多媒體還是把它和河南趙作海案聯系起來。今天趙作海已經出獄22天,據他的妹夫余方新告訴我們,現在的趙作海已經蓋好了新房正忙著置辦家具,準備開始自己新的生活。與此同時,河南省檢察院工作組已正式進駐商丘市,對趙作海錯案實施責任查就。

11年牢獄之災,趙作海壹***做了9次有罪供述,事實證明他的口供是假的。

趙作海:

在這個地方是槍打的。

記者:

槍托?

趙作海:

不是槍托,是槍頭點的。

記者:

有幾個人打妳?

趙作海:

大概有四五個。

記者:

還記得他們的名字嗎?

趙作海:

不記得。

記者:

在什麽地方?

趙作海:

在派出所,用小木棒,敲我的頭,那會兒連著兩天,然後讓我進去,在那個地方喝了壹種東西就暈過去了。暈過去了以後就在我頭上放炮。

解說:

1997年趙作海被認為是重大嫌疑對象羈押20天後,因證據不足被釋放,壹年多以後,趙樓村在挖井時發現壹具高度腐爛的無頭屍體,刑訊逼供法到“病”除? 專家釋疑新規出臺意義,趙作海被作為重大嫌疑人被警方逮捕。然而無頭屍體的屍源壹直無法認定,正是基於趙作海翻供以及屍源無法確認的事實,商丘市檢察院多次把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並最終不再受理該案,但是三年後,壹個關鍵性的會議最終釀成了冤案的產生。

宋國強(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

兩年檢察機關沒受理,但是到2000年8、9月份,公安機關在清理超期羈押這個專項檢查活動中間,將這個案件提交商丘市委政法委研究,商丘市委政法委組織了壹個專題的研究會,這個案件在這個會上進行了專題匯報。匯報過程經過大家集體研究,認為這個案件具備了起訴的條件。

解說:

此次會議之後,案件發展迅速而堅決。從法院環節來看,從2002年11月11日公訴到當年12月5日判決,該院的審理在法院僅經歷了20多天,在法院庭審時趙作海和他的辯護律師都否認了殺人,但法院認為,趙作海曾經在公安環節做了九次殺人筆錄,所以當庭否認。法院判決時院方還特別強調,由於考慮到案件存疑,所以遵從疑罪從輕的對趙作海判處了死緩。至此,趙作海案失去的最後壹次糾錯的機會。

趙作海: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檢察院表揚我了,都大官,省壹級大的大官。

記者:

那時候您覺得?

趙作海:

這輩子沒見過那麽大的官,都是大官。(出獄的)那壹天叫我見這個見那個,嚇死我了,都是大官。

解說:

死刑案件具有不可逆轉性,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何做到這壹點,我們在這裏也簡單引用壹下新規裏的條文,壹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是每壹個定罪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是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質檢部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像這樣保證證據來源,程序等方面的條文,在兩部新規裏多達幾十條,明年1月1日新規就將實施,它將給成千論萬的法庭內正在審判的案件帶來什麽影響呢?

主持人:

兩條新規的出臺,剛才法律專家也講了,是更好地捍衛了正義和人權,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真的能夠嚴格地執行下去的話,巖松妳覺得挑戰在哪兒?

白巖松:

我們當然希望是好,但是作為壹個媒體人要先把有可能想到的隱患先提出來,它就能更好。我覺得它好在哪兒?它像釜底抽薪壹樣,把刑訊逼供的結果先給它廢了,沒用了,這種刑訊逼供導致的結果沒用了,它的動力自然就減弱很多了,但是不意味著全部的動力就消除了。比如說我先舉壹點,當我們現在還有命運必破,要有破案率,政治的壓力也很大,其他的外力施加到司法的身上的時候,它要算哪個輕,哪個重,哪個任務要是沒完成它會不會更糟糕,這個時候他會不會鋌而走險?

另外,在很多司法工作者裏頭,有罪推定還是根深蒂固,沒有轉變成思想上的疑罪從無,這個也會在不時的地方會沈渣泛起,刑訊逼供還會再次出現。

所以這個因素我們必須先提出來。

主持人:

那有人會說,有了這樣的規定之後,破案率就要下降了?

白巖松:

我覺得會的。破案率從國外的經驗來說,也會出現某種下降的空間,但我覺得是話分兩頭,壹方面來說,我們不能因為不讓刑訊逼供了,其實過去就不讓刑訊逼供,現在不讓刑訊逼供,而且沒法刑訊逼供了以後,破案率就下降,推到這個規定上不對,妳應該水漲船高。這條不能做了,那妳更應該強調妳的偵破能力,獲取證據的能力,更要出真招兒了,把這種簡單的過程變成壹個更加有高難度挑戰的壹個技術過程。

我覺得,把用在刑訊逼供上的時間更多地用在去獲取真正的證據上。我覺得這是積極的壹方面,我覺得應該有助於我們相關的司法人員的水準的提高。

另壹方面來說,即使出現了這種破案率下降了,也是我們必須承擔的代價,而且它僅僅是壞的代價嗎?不壹定,有可能是好的。為什麽這麽說呢?我今天看到壹個司法專家的壹篇文章裏頭有壹段話,非常感慨,他說千百年來,中國的歷史上辦過很的鐵案,非常棒的案,無懈可擊。但是人們記住了楊白武和小白菜這樣的冤案,這樣的冤案的存在讓妳甚至去懷疑那個朝廷和那個時代,這就是壹個不公的判決要比成千論萬的判決還要打擊人們對司法的信心,傳奇私服,那麽在這壹點上孰輕孰重我們就應該明白了。它不是壹個簡單的破案率的下降的問題。

主持人:

我的理解,這兩條新的規定其實是在壹個司法的過程當中,壹個環節進行了更加嚴重的要求和規定。但是如果沒有整個的司法程序過程當中,包括辦案過程當中,每壹個人的法制的意識,對人的尊重的意識的貫徹,這個環節加強能有用嗎?

白巖松:

這壹點非常重要,因為妳看刑訊逼供出現在哪個環節,不是出現在法院這個環節,在之前獲取證據的環節,可能在公安那兒,但是妳會不會出現在每壹個地方都有公安、檢察院、法院的壹個官,妳看警官、檢察官、法官,會不會出現官官相護,不出現官官相護,會不會出現人情,低頭不見擡頭見?妳那兒有問題的時候,我不好意思給妳駁回去,趙作海案就透露了這壹點,這兩條規定出臺之後,是否可以真正地導致我們法院判決的時候就會板起臉來,我們檢察院跟公安打交道的時候也會板起臉來,行使監督甚至約束等等這樣的職責,而不是官官相護,而不是擡頭不見低頭見,我覺得這個考驗恐怕比很多用白紙黑字寫的法規的考驗還要大。因為我們是個人情社會,有的時候是因為不好意思,知道妳有問題,但是不好意思提出來,冤案假案就造成了,這個問題其實壹點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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