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被告人吳獻忠,男,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捕前暫住河源市源城區。1999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8月3日刑滿釋放;2006年9月1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0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現押於河源市看守所。 審理經過 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河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獻忠犯故意殺人罪壹案,於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河中法刑壹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吳獻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本院復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復核,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查明,2014年4月16日晚20時許,被告人吳獻忠在河源市源城區衛星上星路11號被害人陳某才經營的麻將館裏與陳某才等人打麻將輸了錢,認為是陳某才聯合壹名本地圍觀的男子通牌作弊所致。同月18日淩晨零時左右,吳獻忠攜帶壹把匕首再次來到該麻將館,要求陳某才賠錢,或找出當時圍觀的本地男子。隨後兩人發生爭吵和打鬥。在打鬥中,吳獻忠持匕首朝陳某才的胸部捅了壹刀後逃離現場,並將尾隨追趕的姚某慶下巴劃傷。陳某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陳某才系被銳器刺戳胸部致主動脈破裂、大失血而死亡。2014年4月23日,吳獻忠在源城區衛星路其租住處被抓獲歸案。 案件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壹審開庭審理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證人姚某慶證實吳獻忠因打麻將輸錢的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吵,吳獻忠從褲袋裏拿出壹把折疊匕首,朝被害人胸口捅了壹刀,自己追上去,被吳獻忠用拿刀的手打了下巴壹下,證人姚某慶辨認出了吳獻忠;證人黃某琴、曾某龍目擊了吳獻忠與被害人發生打鬥並持刀捅刺被害人胸口的過程;證人孫某平的證言證實了吳獻忠於案發時段在案發現場與麻將館老板因為打麻將輸錢的事情理論,證人孫某平辨認出了吳獻忠;證人吳某翠的證言證實了案發前吳獻忠與麻將館老板因打麻將發生沖突的情況,辨認出了吳獻忠;證人周某梅的證言證實了吳獻忠於案發後告知其拿刀捅了麻將館老板的情況,並辨認出了吳獻忠;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了案發現場情況,公安機關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書證實了被害人的死因系用單刃銳器刺戳左胸部致主動脈破裂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吳獻忠歸案後對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供認不諱並指認了案發現場,其供述的案發經過與上述證據相印證,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獻忠持刀傷害他人身體,致壹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獻忠曾兩次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第二次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後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五條第壹款及《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案件結果 核準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河中法刑壹初字第10號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吳獻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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