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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大律師(大狀)”與“律師(事務律師)”之間有什麽區別?

1、選修課程、實習期限不同

在香港完成修讀1年的法律資格證書課程(PCLL-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之後,就可選擇到律師事務所(solicitors firm)做實習事務律師(trainee solicitor)或者到大律師事務所(chamber)去實習做實習大律師(pupil)。

修讀PCLL課程的學生在選擇做事務律師還是大律師時,除了主要是根據自己的興趣與愛好外,是在選修課程時,只要選修了大律師這門課程(bar course),實習時就可以選擇去做大律師。如果沒有選修這門課,就只能選擇去做事務律師。

事務律師在律師事務所完成2年實習,大律師完成1年的實習,表現良好,沒有違法違紀行為,通常就可以獲高等法院任命為事務律師或大律師。即事務律師的實習期限比大律師要長壹年,選修課程有壹門不同。

2、出庭權限不同

因為barrister壹詞翻譯上的原因,被翻譯為大律師或出庭律師,加上重大案件開庭結束後,他們走出法庭時常被新聞媒體采訪,導致許多人誤以為事務律師不能出庭發言。其實這是翻譯不太準確的問題,二者均有出庭權,只是事務律師及大律師出庭發言的權限(Right of Audience)有所不同。

3、工作性質不同

事務律師從屬於律師事務所,面對壹般客戶處理有關法律事宜,並受香港律師會監管。除了民事及刑事訴訟案件外,事務律師亦會處理商業買賣、房產轉讓、遺產承辦、公司清盤、提供壹般法律意見等,工作內容廣泛。個別事務律師會按實習經驗專職於壹個特定領域,例如房產買賣。其它事務律師則按所屬律師事務所之業務性質提供多方面的專業服務。

大律師按相關規定,通常必須由事務律師轉聘,不能接受客戶的直接委托。另外與事務律師不同的是,大律師與所屬之大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任何從屬關系。每個大律師實際上都是獨資營運的個體,各自獨立經營但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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