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司法拘留,按《治安拘留場所管理辦法》執行,家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中,不允許家屬探視,但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為,經看守所同意,可以移交文件和資料。刑事拘留,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派員在場。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職責只是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會見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所以,涉及到相關問題,首先要分清是不是刑事拘留。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如果確定是刑事拘留,想了解情況或者探視,可以通過律師獲得幫助和許可。
《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的通信和會見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
《公安看守所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