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應該尊重被告
尊重被告人是刑事辯護律師最起碼的職業道德,這種尊重來源於人與人之間平等的人格。雖然很多被告人做了壹些出格的事情,比如強奸、故意殺人、搶劫等案件,有些犯罪行為很殘忍,我們其實心裏很鄙視這樣的當事人,但是無論如何,在人格上還是要尊重對方。平等尊重的溝通,才能給對方帶來更多的信任。如果律師和被告之間沒有信任,這將是壹場敗訴的官司。
我見過很多律師在看守所見面就訓斥被告人,甚至見過律師在看守所和被告人吵架。很多律師在法庭上批評甚至辱罵被告,這是辯護律師不自信的表現。
其實律師也是老百姓,容易生氣容易發火,尤其是刑事辯護律師。在這個特殊的行業裏,他們大多脾氣不好,當然也敢於和公權力作鬥爭,所以沒有壹點脾氣是不行的。
以我個人的經驗,當我感到憤怒的時候,有三種情況。第壹,在了解案情的時候,覺得被告沒有說實話,欺騙了律師;第二,被告沒有理由反對妳的辯護方案;三是讓妳做違反法律和職業規範的事情,比如帶物品,帶香煙。
欺騙律師,無理反對好的辯護方案,會影響整體辯護效果。壹定要耐心解釋,如果對方和家人都反對,壹定要想替代方案。畢竟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要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想法。我個人拒絕帶香煙和東西,大部分家屬和被告都能理解。
更沒有必要在法庭上批評侮辱被告人。被告的言論或行為確實不當。如果法官不說話,為什麽律師要插手?
第二,不做道德上的批判。
公訴人對被告人的道德批判沒有法律依據。記得莊莉案,公訴人當庭指控莊莉嫖娼,引起實務界包括理論界的強烈反對。莊莉案的公訴人後來解釋了被告證詞的可信度,這在英美法系屬於證人品格證據的範疇。而品格證據在我國沒有討論的余地,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沒有對證言等言詞證據規定品格排除規則。
當然,無論是在辯護過程中,還是結案後,律師對被告的道德批判就更沒有必要了。西南曾教授在文章中反復強調被告人的淫蕩,如何斂財,如何“十惡不赦”,如何虛偽等等。雖然律師在辯護過程中覺得被告確實有這個問題,但不能對其進行道德判斷,律師絕不能成為第二個“控方”。
對道德判斷最重要的反對意見是,它與本案無關。律師只關註被告人的犯罪是否構成,不關註被告人的道德好壞,道德規則只能是自律,不能是他律。三、律師應提交任何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辯護律師在訴訟中應該提交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即使控方反對,這是律師最基本的職業道德。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不提交證據似乎是業內的壹種“常識”。壹直以來,各種所謂的培訓,各種大律師的出庭陳述都在鼓吹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不應該提交證據。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我們團隊曾經辦理過壹起詐騙案,我們收集提交的證據比偵查機關還多,我們的卷宗材料比檢察院裝訂的還厚。最後法院采納了我們團隊的觀點,被告無罪回家。當然,律師在收集證據時要保護好自己。這是後話,這裏不展示了。
事實上,我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撤回證據。檢察機關的證據可以當庭撤回,但作為律師,妳撤回不撤回我不管。即使他撤回,我們也會重新提交。
第四,不要舔狗。
“舔狗”在任何時候都是不被尊重的,無論是事業還是愛情。剛入行的時候,有壹句話評價律師的執業,印象深刻:男律師鞠躬,女律師調情。經常會碰到壹些莫名其妙的觀點:律師理性溝通律師是公檢法的助手之類的,大意是律師要盡力配合他們辦案,不是程序上的,而是實質上的,換來壹個好的判決。
然而,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是來找茬和吹毛求疵的。近年來程序性辯護的興起就是對這種論調最好的批判。律師享有獨立的辯護權利,即獨立於公檢法和支付律師費的壹方。為什麽要強調獨立於支付律師費的壹方?比如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費用由政府出資,律師不能因為政府出了法律援助費用就聽政府的辯護意見。
當然,我們也可能妥協。個別家屬害怕律師在挑刺過程中被辦案機關打擊報復,私下要求律師不要批評他們的程序違法。去年我們辦理了壹起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江蘇徐州某縣公安人員登錄嫌疑人賬戶,私自出售“電子幣”,用私人賬戶收取出售電子幣的“贓款”。因為我們堅持要排除非法證據,開庭前會議,辦案法官背著家人說,建議更換美國律師。全案律師團隊認為辦案人員違法,但家屬害怕他們打擊報復,不希望律師起訴。
是否在程序上妥協,律師應當聽取被告人及其家屬的意見。在賀州,我們有過壹起村民因土地使用權糾紛阻撓企業建設的群體鬧事案。二審時檢察院出具的證據涉嫌偽造非法證據,但在法庭階段持續了近壹年。我們征詢了家屬和被告的意見,家屬不同意再拖延非法證據排除,所以律師團隊也選擇了妥協。
壹味強調配合辦案機關的意誌,甚至揣摩他們的想法,服從他們,都不是律師的義務。當然,律師對辦案人員的異議要有理有據,不能憑空想象和盲從。所以大家都說壹個案件要有好的辯護效果,必須具備三個因素。第壹,法官責任心強;二是堅持抗爭的家屬和被告;第三個是有良心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