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西南“著名”教授律師發了壹篇文章引起律師界的群情激情,其對當事人的道德批判與隱瞞證據等行為,真有可能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我們認為成為壹名基本合格的刑辯律師應該註意幾點: 壹、要尊重被告人 尊重被告人是刑辯律師最起碼的執業道德,這種尊重是來源於人與人之間平等的人格。雖然很多被告人做了壹些傷天害理的事,比如我們都辦過強奸、故意殺人、搶劫等案件,有些犯罪行為手段殘忍,內心其實是很鄙視這樣的當事人,但是無論如何在人格上,我們還是要尊重對方。平等、尊重的交流,可以帶給對方更多的信任,律師與被告人之間如果沒有信任,就壹定是壹場必敗的“訴訟”。 我見過很多律師在看守所會見時喝斥被告人,甚至還見過律師在看守所與被告人吵架的,還有很多律師在法庭上批評、甚至辱罵被告人,這都是辯護律師不自信的表現。 其實律師也是普遍人,也很容易上火,發飆,特別是刑辯律師,這個特殊的行業,脾氣不好的居多,當然勇於對抗公權力,那麽沒有點小脾氣也幹不了。 我個人的經驗,感覺想發火的時候,有三種情況,壹是了解案件時,感覺到被告人沒說真話,欺騙了律師;二是被告人無理由反對妳的辯護方案;三是讓妳幹違反法律、違反執業職業規範的事,如帶物品、帶煙等。 欺騙律師與無理由反對制定好的辯護方案,會導致影響整體的辯護效果,壹定要耐心地解釋,對方與家屬都反對的情況下,就必須想到替代方案,畢竟刑事訴訟中,律師還是要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想法。要求帶煙帶東西,我個人都是委婉拒絕,大多數家屬與被告人都能理解。 在法庭上批評、辱罵被告人更加沒有必要,被告人發言或行為確實不當,如果法官都不說話,律師何必越俎代庖。 二、切勿道德上的批判 公訴人對被告人的道德批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我記得李莊案時,當年公訴人在法庭上指控李莊嫖娼,引起實務界包括理論界極力反對。李莊案的公訴人後來解釋被告人證言可信度的問題,這是英美法系證人品格證據的範疇,但是在我國根本不存在品格證據的討論空間,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證詞等言詞證據規定品格排除規則。 當然律師對被告人的道德批評更加沒必要,無論是辯護過程中,還是案子了結後。西南曾教授律師在文章中多次強調被告人好色,如何斂財、如何“十惡不赦”,如何虛偽等等。盡管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感覺被告人真有這方面的問題,也不能以此做道德評判,律師千萬不能成為第二個“控方”。 道德上評判最重要的反對點,就是與本案無關,律師只關註被告人犯罪是否構成,不關註被告人道德上的好與壞,而且道德規則只能自律,不能律人。三、律師應提交任何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 辯護律師在訴訟中發現了任何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都應當提交,就算是控方反對,也要提交,這是律師最基本的職業道德。 刑事訴訟中律師不提交證據好像是行業內的壹種“***識”。壹直以來,所謂的各種培訓也好,各種大律師現身說法也好,都在鼓吹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不要提交證據,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極端錯誤的。我們團隊曾在辦理壹起詐騙案中,我們收集、提交的證據比偵查機關還要多,我們的卷宗材料比檢察院裝訂的案卷材料還要厚,最終法院采納了我們團隊的觀點,被告人無罪回家。當然律師在收集證據時,要做好自我保護,這是後話,在此不表。 其實我國的訴訟法規定了壹項檢察機關可以將證據撤回的制度,檢察機關的證據在法院可以撤回,但是作為律師,我不管妳撤不撤回,我們掌握了就算他撤回,我們也要重新提交。 四、不要做“舔狗” “舔狗”在任何時候都是得不到尊重的,無論是事業上還是愛情上。我剛入行的時候,有壹句話來點評律師執業,令人深刻:男律師點頭哈腰、女律師打情罵俏。我經常碰到壹些莫名其妙的觀點:律師們理性溝通說,律師是公檢法的助手說等等,大意是律師要盡力配合他們辦案,程序上不說,實體上少說,以妥協換好的刑期。 但是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是來挑錯誤的,挑刺的,近幾年程序辯護的興起,就是對這種論調最好的批判。律師享有獨立的辯護權,是指獨立於公檢法、獨立於支付律師費的壹方。為什麽要強調獨立於支付律師費的壹方,比如法援案件中,法援的費用是政府出資的,律師在辦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由於政府支付了法援費用,就聽從政府的辯護意見。 當然我們也可能會妥協,個別家屬害怕律師挑刺過程中遭到辦案機關的報復,私下讓律師不要批評他們的程序違法。我們去年辦理的壹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中,江蘇徐州某縣公安人員登錄犯罪嫌疑人的賬號,私自出售“電子幣”,並用私人賬號收取出售電子幣的“贓款”,由於我們堅決要求非法證據排除及召開庭前會議,辦理該案的法官在背後跟家屬說建議撤換我們這些律師。整案的律師團隊均認為辦案人員違法,但是家屬害怕他們報復,不希望律師去控告。 程序上是否妥協,律師要聽從被告人與家屬的意見,我們賀州辦過壹個土地使用權糾紛引發全村村民阻撓企業施工的群體性尋釁滋事案,檢察機關在第二次庭審時出具的證據涉嫌偽造的非法證據,然而在法庭階段就持續了接近壹年,我們征詢了家屬與被告人的意見,家屬們都不同意再拖延時間搞非法證據排除,所以律師團隊也選擇了妥協。 壹味地強調配合辦案機關的旨意,甚至到揣摩他們的想法,順從他們,並不是律師的義務,當然律師對辦案人員的異議也要有理、有據,不能臆想,不能盲從。所以大家都說壹個辯護效果很好的案件,壹定有三個因素,壹是法官有極強的責任感;二是堅持抗爭的家屬與被告人;三是盡職盡責的律師。
上一篇:煒衡律師事務所是紅圈所嗎下一篇: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在業界排名,所的情況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