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故意傷害與壹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壹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壹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壹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
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壹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壹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麽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壹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
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壹般毆打行為。
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於壹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
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註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壹拳、踢壹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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