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規定什麽罪不能請律師辯護?
1.無論犯什麽罪,都可以請辯護律師。辯護制度在訴訟中的意義在於,它制約了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客觀全面地了解案件,正確適用法律,保證案件質量;二是體現了訴訟的公正性和民主性,有利於充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從而充分發揮辯護的作用,是刑事訴訟民主化的重要體現。
2.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或指定為辯護人:
(1)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被告單位推薦的公民;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四)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其他公民。
二、無罪辯護要註意哪些問題?
1,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對整個案件特別熟悉和掌握,熟悉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悉被告無罪的事實和情況。只有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進壹步研究分析案情,決定是否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無罪辯護,就要進壹步分析如何為他辯護。熟悉案情要求律師認真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但也強調律師要認真調查收集證據,取得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但律師盡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調取,有助於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的證據
不認罪並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才能保證辯護,才能從根本上否定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才能讓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因此,除了在辯護中明確指出被告人無罪的意見,陳述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充分的無罪證據,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澄清。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要被收集的證據有力反駁。
3.做出謹慎的決定
律師在決定為被告辯護時應該特別小心。這樣做的原因是,為被告的清白辯護往往是有風險的。無罪辯護的案件往往比較復雜,事實和證據往往交織在壹起,很難壹目了然。壹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需要慎重決定。如果貿然決定為被告的清白辯護,會適得其反。不僅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在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有罪是因為公訴人掌握了充分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分又難以反駁,所以律師不能貿然答應被告人無罪辯護。為了慎重起見,有時候要和其他律師商量;必要時,可以在律師事務所領導下召開集體會議,商定是否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
4.規避風險
註重溝通要求律師在決定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時,要註重與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溝通。因為我們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律師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經常會受到各方面的幹擾,甚至會因為壹些工作缺陷而被有關部門抓到把柄,嚴重的甚至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要註意保護自己,懂得與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解,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壹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嚴重犯罪,但證據不足,此時不宜作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從輕認罪,這是由我國現實的法律環境決定的。
作為這些與刑事案件沒有直接關系的來自其他社會各界的自然人,比如那些在社會生活中引起巨大輿論的刑事案件,大家可能都希望司法機關能抓到案件的真兇。所以如果合並罪名,就可以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很可能導致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