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從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到案件偵查終結,這壹階段通常稱作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該階段包括刑事拘留和批準逮捕兩個環節。偵查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查清犯罪事實並根據偵查終結後的調查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1、刑事拘留期限 ---- 10天至37天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報案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後會視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對於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會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日,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提請批準逮捕書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候可以延長至壹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期限壹般是10天左右,最長是37天。
2、批準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 ---- 兩個月至五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再延長二個月。
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
1)正常情況
經過偵查,對於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特殊情況
在偵查過程中,對於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4、公安偵查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依法可開展的工作包括如下: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會見犯罪嫌疑人、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對於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等等。律師在此階段的較早介入,具有積極作用,壹是針對偵查期間可能存在的不合法辦案行為,依法提出法律意見,促使公安機關規範執法;二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通過不定期會見和溝通,以緩解犯罪嫌疑人及家屬的緊張不安情緒。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即進入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在此階段,檢察院負責起訴的承辦檢察官會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進行審查,提審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以核實犯罪嫌疑人是否確有犯罪行為?其行為依法構成什麽罪名?應否起訴?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材料是否確實、充分?等等壹系列問題。
1、審查起訴的法定時限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也就是說,審查起訴的法定時限壹般是壹個月到壹個半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審查起訴後的處理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完畢,通常會出現三種情況:
1)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2)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麽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重新進行補充偵查,經過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在該階段,律師可以通過約見檢察官並提交有關犯罪嫌疑人涉案分析的法律意見書,供檢察官認定案件時予以考慮。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視其涉案情況,依法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的機會。
三、法院審判階段
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開庭過程中,法院主持審判,檢察院作為控方、律師作為辯方出席法庭,參與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最後,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法院審判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判決適用的具體刑罰?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或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
1、法院審判的法定時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具體包括如下: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註:根據法律規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檢察院兩個階段統稱“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審判階段統稱為“被告人”。
2、法院審判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
該階段是辯護律師工作全面、綜合的體現。是律師發揮辯護作用的最後也最關鍵的階段。辯護律師將會依法履行職責,出庭辯護,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發布辯護意見,具體工作包括庭審質證、法庭辯論、撰寫提交辯護詞等。總之,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辯護律師將忠實地履行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和職責, 最大限度的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第壹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