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人被刑事拘留如何找律師:
1.可以在網上了解院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到律師事務所了解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因為《律師法》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可以通過認識的人介紹。
2.如何在刑事案件中聘請律師:
1.找壹個負責刑事辯護的律師。
2.確定見面地點,建議妳直接去律師的律所當面溝通。
詳細跟律師說壹下案情,看看律師對案情的法律分析是否到位。
如果委托人認為這個律師合適,可以直接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
律師事務所認為可以接受聘請的,應當與當事人簽訂聘請律師合同,辦理委托手續,明確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的權利義務,載明律師事務所委托辦理案件的律師姓名,並由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字蓋章,註明合同訂立日期。
5.付律師費。
3.如何與律師溝通案件?
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正司法,每個辦案人員在申請辦案時都會有自己特定的利益訴求,這通常是決策辦案人員實際申請辦案的首要條件。在與辦案人員的整個溝通交流過程中,
要站在辦案人員的角度,想壹想辦案人員的利益所在,想壹想他們所擔心的問題,有目的地提出自己的建議,這樣可以大大提升自己的建議被采納的概率。
比如,辦案人員普遍不願意因為案件的程序流程存在缺陷而被訓斥。當案件的程序流程存在瑕疵但不能危及實體線的評價時,辯護律師可以利用辦案人員的心理狀態,按照放棄程序流程利益取得辦案人員在實體線的利益歸屬;再比如,辦案人員最擔心的就是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辯護律師與辦案人員溝通時,
要重點關註冤假錯案的可能性,讓辦案人員更加謹慎,留有余地;又如,辯護律師在明確提出自己的建議時,可以完善自己的建議。如果采納,可能有利於辦案人員在工作中獲得考試成績,促進辦案人員做出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考慮到辦案人員的具體利益,從辯護的角度充分發表辯護意見並不矛盾和矛盾。在溝通中,辯護律師充分強調案件中的不足,動搖辦案人員的自信和信心。本質就是利用辦案人員擔心處理冤假錯案,擔心被指責訓斥來達到目的。兩者是壹體兩面的關系。
辦案人員對程序流程和實體路線有決定權,只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行政執法程序範圍內,很難對其決定進行批評和訓斥。在實踐中,這種行政執法程序的執行不僅受到法律法規中的因素的危害,還受到其他許多因素的影響。壹旦辦案人員和刑事辯護律師產生了眼前的矛盾和矛盾,對辯護律師來說絕對不是壹件好事。
針對辦案人員的壹些個人行為,辯護律師可以言辭犀利,傲氣十足,但極易惡化矛盾。律師追求的完美是具體的客觀性和實際效果,而不是他贏了的理由,尷尬無語的理由,更不是恩怨。這類案例結合實際並不少見。刑事辯護律師圓滑,知名度高,但被告缺乏很可能獲得的具體利益。
自然不是不守底線。我們習慣了容忍辦案人員違規違紀。我們就是要優先考慮被告的利益,順勢而為,分清輕重緩急。我們不必因為受了壹點委屈,工資不合理,就選擇激進的方式,在壹些不危及大局的控制權上,去爭取魚死網破。非黑即白,我們都不願意根據溝通得到最大公約數。很多時候,防禦是壹種平衡和退讓。
換壹種方式和做法,實際效果很可能會好很多。如果沒有必要,沒有第二條路可走。不需要人為因素制造矛盾和矛盾,不需要矛盾和矛盾升級。
這壹點在清除非法直接證據的問題上尤其值得高度重視。非法直接證據難以清理的壹個關鍵原因是,壹旦被評定為非法直接證據,就意味著相關辦案人員將被追究責任。這不僅可能使問題更加麻煩,
而且辦案人員工作壓力大。辯護律師完全可以選擇曲折的方式,不合理合法的調查取證方式危及直接證據的普遍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如果不采納規定,客觀性的實際效果是壹樣的,只是緩解了矛盾,防止了眼前的對立。反而更容易被接受和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壹百壹十九條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壹百六十壹條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