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除了未成年人是被告的案件,被告的家庭成員在審判前不會得到通知。《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壹百八十二條: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二)在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三)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和出庭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四)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五)開庭三日前,送達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出庭的通知書;通知相關人員出庭,或者通過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對方收到;(六)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