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壹式二份,壹份交委托人,壹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壹份呈交辦案機關,壹份由承辦律師存檔,壹份交委托人保存;
刑事委托
3)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
對於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指派律師承辦,但須按規定辦理委托手續。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後,應辦理收案登記,編號後建立卷宗。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師無法正常履行職務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律師由於以上事由解除委托關系,應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同意,並記錄在卷。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分三個階段,分別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委托需要的材料
刑事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委托律師,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委托人需要提供證明近親屬身份的證據,如戶口本、戶籍證明、身份證等。
註意的是,被委托人不可以滿足委托人以下事項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律師執業紀律,律師在接受委托後,不會滿足委托人的以下要求:
1、為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物品或通電話;
2、與案件無關的會見要求;
3、要求查閱、摘抄和復制除《起訴書》之外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根據現行法律,上述資料不能對委托人公開,但律師可以口頭介紹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