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法院調解只是針對壹些輕微的刑事案件,典型的是壹些民事糾紛引起的案件。那麽刑事法院如何調解呢?第壹個要求是罪犯承認罪行。(2)被害人描述犯罪對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的影響。(3)與犯罪行為結果相關的人描述自己的感受。(4)在充分討論了犯罪行為及其後果後,調解員可以向被害人詢問他希望從這種和解中得到的賠償或補償項目,從而有助於確定犯罪人應當履行的義務。(5)所有參與者都可以就如何賠償加害人、如何破案發表意見。(6)最後壹個環節,調解員在聽取所有參與人的意見後,主持和解參與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督促參與人簽署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和各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對違法情況應當及時指出並建議糾正。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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