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刑事案件中如何處理證據不足的案件

刑事案件中如何處理證據不足的案件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公安機關對證據不足的輕傷案件調查完畢後,應當出具調查終結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很容易穩定雙方情緒,及時解決沖突。被害人應當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公安機關暫時不能說服雙方自願調解的。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壹百七十四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 上一篇:刑事案件有必要請兩個律師嗎?
  • 下一篇:刑事辯護都有哪些常識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