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於所有的舉報、控告、舉報或者自首,受理機關無論是否立案,都應當在壹定期限內將初步處理意見告知被害人,並建議受理機關在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害人。
(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並告知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時,應當同時送達被害人,並允許被害人申請復議。
(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保證通知以掛號信或者當面方式及時送達被害人,並應當認真聽取其意見;為確保被害人盡快了解起訴情況,建議檢察機關在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同時,將起訴書直接送達被害人。
④審判過程中,及時將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送達所有涉案被害人;被告人已服刑,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的壹審判決,必須是被害人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未向公訴機關提出抗訴,才發生法律效力。
2.應當建立受害者法律援助制度。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能力較差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代理。被害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訴訟代理人。
3.有必要修改和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首先,通過司法解釋,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和責任。其次,要突破《刑事訴訟法》第77條損害賠償僅限於物質損害賠償的範圍,將賠償範圍擴大到所有犯罪造成的壹切損失,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再次,在刑事訴訟中應充分體現“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在我國建立財產犯罪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財產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或者單獨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賠償損失,並可以根據生效判決請求原司法機關協助追繳、返還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