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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刑事案件逃犯是壹生的追求嗎?

在刑事案件中,抓捕逃犯是壹生的追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已經立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是指依照刑法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間。犯罪行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予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追究了法律責任,則應撤銷案件。

刑事案件中的起訴時效是根據對各種罪行的法律懲罰的嚴厲程度確定的: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由國家進行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壹、刑法中如何抓捕逃犯

逮捕在逃是人民檢察院審查其涉嫌違法犯罪後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但由公安機關實施。逃犯被抓獲的,應當從重判刑,自首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抓捕逃跑

逮捕的執行形式與刑事拘留相同,但逮捕更具有法律效力,刑事拘留是為了查明案件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逮捕在逃是人民檢察院審查其涉嫌違法犯罪後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但由公安機關實施。逃犯被抓獲的,應當從重判刑,自首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逮捕權

逮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配置直接關系到刑事司法的公正與否。由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作用和決定性影響,逮捕權與司法職能相適應,有助於實現程序正義,因此司法機關行使逮捕權具有重要意義。

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指控職能的檢察機關不能享有逮捕權,否則不僅會打破作為現代訴訟程序核心機制的控辯平衡,還容易使這壹司法權成為不受控制的法外特權,導致刑事司法嚴重不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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