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習和掌握仲裁規則和相應的通知。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選擇仲裁機構時,壹般認為雙方同意按照該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規則是指導整個仲裁程序的規範性文件。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後,壹般會分別向雙方當事人發送仲裁規則、受理通知書和仲裁通知書。這些文件對指導當事人正確參與仲裁活動有很大幫助,值得當事人認真學習,按照規定準確行使相應的仲裁權利。2.按時選擇仲裁人。仲裁與訴訟的壹個很大的區別是,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來定案,訴訟中審判庭的組成是合法的。選擇仲裁員是仲裁制度賦予當事人的壹項重要權利。要行使好這壹權利,要註意以下三點:(1)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選擇權;選擇仲裁員時,當事人應當閱讀仲裁員名冊中的相關信息;根據適用程序確定的仲裁庭數量行使選擇權。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下,雙方應共同選擇壹名仲裁員;如果適用壹般程序,仲裁庭應由雙方根據規定選定的三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未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個案件有兩個以上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仲裁員的選定或者指定應當由所有申請人或者所有被申請人協商壹致;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3.有權提出異議。根據《仲裁法》的仲裁規則,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後,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者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受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案件采用書面審理的,應當在規定的答辯期限內提出。當事人提出上述異議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附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4.提交證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因此,第壹次開庭前,當事人應當準備好證據材料,並按照規定提交仲裁庭。當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但必須將原件帶上法庭質證。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說明材料時,應當附送中文譯本。當事人提供證據時,應當對證據進行分類,制作頁碼,制作證據目錄,並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5.做出答復或反訴。被申請人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書,陳述對申請人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有助於仲裁庭在開庭前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以便在開庭時有針對性地進行審理。答辯只是為了反駁或者抵消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如果被申請人希望就同壹爭議事實依次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並希望在同壹案件中壹並審理,則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反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仲裁事項應當限於仲裁協議的範圍;被申請人必須是仲裁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0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反請求。逾期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仲裁費。司法實踐中,刑事辯護在開庭前必須做好相關事項的準備,特別是涉及法律適用、證據提交、辯護人準備辯護意見等事項,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辦理。如果不確定相關事項,會導致刑事辯護的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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