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社會正義是律師的職責嗎?這個問題在我們大部分律師看來,不需要太多思考就能給出肯定的答案。因為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四條明確規定,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和社會正義。而胡喬木贊美律師的那首詩,也常常被我們的律師們津津樂道、廣為引用——“妳帶著荊棘之冠而來,妳帶著正義之劍而來,律師,神聖的大門就是地獄之門,但妳把壹切阻礙和誘惑都視為無物,妳的座右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權威。”在詩中,律師似乎和法官壹樣是正義的化身。尤其是在訴訟當事人通過律師的努力最終了結恩怨之後,這樣的評價和定位會進壹步加強,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認可。很多律師都是抱著維護社會正義的理想選擇這個職業,並把它作為自己的座右銘。然而現實很尷尬:更多的場合,尤其是刑事辯護中,我們的律師往往要面對輿論的盤問和指責——妳怎麽能替壞人說話!這時,律師似乎成了“魔鬼的代言人”。在輿論的贊賞與質疑之間波動,在“正義捍衛者”與“邪惡幫兇”角色之間轉換的律師,遭遇的是“我是誰”的困惑與煩惱。律師的這種困惑和煩惱,中西方都不例外。西方法律界廣為流傳的壹個笑話,生動地講述了律師在執業中經常面臨的困境和尷尬。壹位有前途的年輕律師贏得了壹場訴訟的大勝。他立即給他的委托人發了壹份電報:“正義勝利了”。結果他很快就收到了當事人的回復:“馬上上訴!”。這不禁引發我的深思——我們的律師到底是為了什麽?他能按照自己的道德追求案件的實體正義嗎?另壹方面,當我們自己努力的結果,讓壹個原本與正義相悖的家夥,得到了法律訴訟的支持,我們的律師會因為客觀上“試圖有病”而面臨主觀上的道德譴責嗎?這種主觀和現實的道德譴責是否可行和必要?這類案件對實體正義的“執著”追求,是否應該被視為建立律師制度的初衷?如果要分析這壹系列的疑點,可能只能屬於律師本身的職業角色,通過考察律師制度在整個司法制度運行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實現的功能來重新審視律師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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