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超過上訴期限的,壹審判決生效,不得上訴。
而且根據規定,是否上訴,應以當事人而不是辯護律師表達的意思為準。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雖然法院沒有及時將判決結果告知辯護律師,法院確實做錯了,但是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另外,壹審法院宣判或送達判決書時,當事人已口頭向法院表示要上訴的,法院應當記錄當事人的上訴要求,上訴有效。壹審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二審法院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二百壹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二百九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布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時候,應當告知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裁定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起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限屆滿前最後壹次表示意思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