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份由上訴人(被告)留存,壹份交給委托人(被告家屬),壹份存入律師檔案。壹份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壹份交給第壹審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有幾個當事人的,應當再增加幾個上訴。
在押被告人自行上訴的,因為沒有打字復印的條件,只需要寫上訴狀。
在押的不識字的被告人要求上訴的,可以向壹審法官提出,也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會通知壹審法院,壹審法院會派人做筆錄。
上訴期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
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無論是單獨作出還是與刑事判決壹起作出,上訴期為十天。
十天內無人上訴,壹審判決生效。壹審判決生效後,法院不再受理任何人的上訴。
由人民法院轉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然後連同壹審案卷和相關證據移送上級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收到第壹審案卷和相關證據後,才能決定如何審理。
刑事上訴是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被告人不服第壹審法院的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也可以對民事賠償部分提出上訴,使用這壹工具。
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促進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定或糾正錯誤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刑事上訴狀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進行審理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