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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將在哪些方面做重點修改?

1.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宗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壹條對刑事訴訟法制定宗旨的規定是:“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考慮到“人民”在我國是壹個政治範疇,在外延上不包括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而刑事訴訟法要保護的是包括涉嫌嚴重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等壹切人的基本權利。同時考慮到司法公正和訴訟效率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目標,《建議稿》將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宗旨修改為“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進壹步完善程序法定原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款關於程序法定原則的表述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法治國家的授權原則,並特別考慮到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進行程序性制裁是程序法定原則的重要內容,《建議稿》將程序法定原則獨立作為壹條,並分兩款作如下表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越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權限。”“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違法的輕重程度及結果情況,決定違法行為是否有效。”

3.將人民法院統壹定罪原則改造為無罪推定原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之基石,《建議稿》第十條第壹款根據國際社會的通行表述,將無罪推定原則表述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確定有罪之前,任何人應當被推定為無罪。”此外,為了保證無罪推定原則所派生的罪疑作有利於被追訴人處理的精神在實踐中能得到真正的貫徹和落實,該條第二款還規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按無罪處理;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或罪輕的,按罪輕處理。”

4.增加規定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現代公法壹項非常重要的原則,被譽為公法的“帝王條款”。在刑事訴訟中,比例原則的確立對於合理劃分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的界限,防範國家權力濫用,保護公民個人權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此,《建議稿》增加規定了此原則,並將其表述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性訴訟行為,應當嚴格限制在必要的範圍內,並與所追究罪行的嚴重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相適應。”

5.增加規定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原則。基於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原則對於防止刑訊逼供、保護被追訴人合法權利的重要意義,並考慮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這壹原則的規定,《建議稿》第十二條確立了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原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或作其他不利於自己的陳述。”至於此原則是否包含沈默權,可結合中國實際加以解讀。

6.增加規定刑事和解原則。考慮到刑事和解制度既體現了中國“和為貴”的傳統和諧文化,又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和有效地解決刑事犯罪所帶來的各種糾紛和矛盾;以及刑事和解制度、恢復性司法在國際社會的蓬勃發展趨勢,《建議稿》在第二十條將刑事和解作為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壹項原則予以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考慮當事人的和解意願,並根據案件情況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增加規定壹事不再理原則。鑒於壹事不再理原則(禁止雙重危險規則)在保障人權、維護司法權威和裁判穩定性方面的重要意義,考慮到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重復追訴之現實,結合國際社會壹事不再理原則相對化的發展趨勢,《建議稿》第二十壹條確立了相對的壹事不再理原則,即:“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後,任何人不得因同壹行為再次受到起訴和審判,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增加規定國際法優先原則。鑒於我國已經簽署和批準的國際公約都規定了不少與刑事訴訟有關的內容;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與這些國際公約的規定在某些方面存在壹些差異。為此,《建議稿》參照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在第二十二條增加規定了國際法優先原則,即:“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同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9.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特別保護原則。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迅速發展的狀況,以及對未成年人犯罪被追訴人的特別保護對於保障人權以及社會長治久安的重要意義,《建議稿》第二十三條將未成年人特別保護作為壹項基本原則予以規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遵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10.完善辮護人的職責。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關於辯護人職責的規定存在兩個突出問題:壹是在辯護的內涵上對程序性辯護體現不夠;二是過分強調了辯護人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舉證責任。針對這兩個問題,《建議稿》第五十四條將辯護人的職責修改為:“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收集、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以及維護其訴訟權利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11.明確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人地位。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盡管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律師的幫助,但是沒有明確賦予律師的辯護人地位,從而使得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介人名不正、言不順。為此,《建議稿》明確規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的辯護人地位。

12.通過加強保障辯護人閱卷權的方式解決辯護方的知情權。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造成的司法實踐中律師閱卷難的突出問題,《建議稿》結合實際,不明確規定證據展示制度,而是壹方面提前了辯護人了解案件材料的時間,另壹方面擴大了辯護人閱卷的範圍。《建議稿》第五十五條規定:“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可以查閱、摘抄、復制犯罪嫌疑人的陳述筆錄、技術性鑒定材料以及本案的訴訟文書。”“自審查起訴之日起十日後至壹審判決前,辯護律師有權到檢察機關查閱、摘抄、復制本案全部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在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再審程序中,辯護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全部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人依法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提供條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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