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及結果:2004年3月4日,原告起訴兩被告,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息68萬余元。庭審中,原告申請撤回對其中壹名被告的起訴,原因是其中壹名被告的營業執照已於2002年被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法院當庭裁定準許。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了三份催收貸款通知書,顯示原告分別於2002年9月1日、9月1日、9月11日、3月1日向兩被告催收貸款。二被告對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款憑證、催收通知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三份催收通知書上的印章均為我公司同時加蓋,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故原告訴訟已過訴訟時效,申請鑒定公章。原告主張日期為2006年9月1日011的催收通知書原件丟失。因此,法院委托省高級人民法院對2006年9月1日、2006年5月1日、2002年3月10日的兩份催收通知書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兩被告在通知書上的印章為連續蓋章形成。原告對此不服,申請上級部門重新鑒定,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鑒定費。因此,法院認為,兩份認定催款單的印章均為連續蓋章形成,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故原告起訴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我的點評:針對上述案例,我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訴訟時效:借款於1年9月到期,被告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即保證期間為2003年9月10日至9月10日。在這兩年內,如果原告向被告催收,訴訟時效可能中斷。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通過計算,本案中,為保證貸款追索的訴訟時效,原告必須在2002年3月4日至2003年9月10期間至少向被告收款壹次,以保證2004年3月4日起訴時能達到法定的兩年訴訟時效。
根據以上分析,原告在貸款操作和訴訟過程中存在以下錯誤:
壹、原告在催收貸款過程中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為了省事,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時在空白催收通知書上蓋好幾次章,這樣以後催收時就不用和對方見面,只需填寫相關內容即可。但根據法律規定,後續催收並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不能造成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銀行敗訴的案例不在少數,要嚴肅追究經辦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二,原告沒有認真審查全部案件材料,提供了多余的證據材料。比如日期為2006年9月1、2006年5月11的催款通知書原件已經丟失,只提交了復印件,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復印件是真實的。雖然這個證據在本案中其實是不需要的,但如果壹定要提供,被告也會對復印件提出異議,其真實性無法認定。2006 54 38+0 9月1日的催收通知書也是多余的,因為此時是否催收對本案沒有影響,但為對方申請鑒定提供了對比材料。
三、應及時交納鑒定費。原告不服鑒定,要求重新鑒定的,應當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及時繳納鑒定費,否則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果重新鑒定結果與之前的鑒定結果相同,可以及時停止訴訟,避免浪費更多的費用。
第四,被告顯然是有備而來。第二被告知道自己同時連續蓋了兩張催收通知書,在庭審中提出了鑒定印章的想法。壹旦鑒定結果顯示兩個證據的印章是同時形成的,就可以證明該證據是非法的,非法形成的證據沒有證據效力,原告已經輸在了起跑線上。
5.由於兩次采集通知的時間間隔較短,現有的識別技術很難識別形成時間。即使能鑒定出來,成本也很大,沒有訴訟利益。
綜上,無論是貸款辦理過程中,還是訴訟過程中,原告都為敗訴埋下了伏筆。但如果事先認真研究案情,還是有希望勝訴的。
根據前面的分析,我們知道,為了保證貸款追索的訴訟時效,原告必須在2002年3月4日至2003年9月10期間至少向被告收款壹次,而在此期間,原告於2002年3月10向被告收款。如果原告沒有同時提交日期為2001年9月1日的催收通知書,訴訟時效只能憑此催收通知書中斷,因為被告沒有對比材料不能提出鑒定問題。
經驗教訓:第壹,當事人要認真分析案情,仔細篩選要提交的證據,不要畫蛇添足,更不用說把對方使用的證據,變成對方反駁自己的證據。二是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嚴格遵守各項法律規定。第三,要以正確的態度對待工作,不能玩忽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