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依據及運用範圍
提起公訴案件證據目錄(以下簡稱^^據目錄)是指人民檢察院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所制作的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宣讀或者播放的證 據的種類、名稱等內容的文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 訴時除移送起訴書、證人各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外,還要移 送證據目錄。
證據目錄是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有關證據情況的展 示,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所必備的形式要件之壹,也是人民法院決 定開庭審判所必備的條件之壹。
2.格式
本文書格式如下:
民察院 提起公訴案件證據目錄
檢訴〔〕號
案 由 被告人
序號 種 類 名 稱 數 量 備註
3.內容結構及制作方法
證據目錄為單聯填充式文書。其格式、內容如下:
首部。包括制作文書的人民檢察院;文書名稱,即證據目錄;文 書的編號,即“檢訴〔〕號”,空余地方依次填寫人民檢察 院名稱、具體辦案部門簡稱、年度和序號;案由,即X X案;被告人 姓名。
正文。證據目錄為填充式表格,其正文的內容即表格的內容,包 括序號,即證據的排列順序編號;種類,即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 類;名稱,即同種類證據的稱謂,如物證這個種類中,具體名稱是菜 刀或者匕首都應具體標明其名稱,不能籠統稱為物證;數量,即證據 的件數或其他量化標準;備註,主要註明證據的存放及其復印件或者 照片是否隨案移送等需要說明的內容。
尾部。在證據目錄表格的右下方,應加蓋人民檢察院的院印。丨
4^本文書的適用問題
在制作和使用本文書時,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本文書采用填充式,因此,證據目錄未填滿的余下部分的表 格應用筆劃掉,以示證據目錄以填寫的為限。
證據目錄的文號應當與同案起訴書的文號相同。
證據目錄中無必要再列證人證言,因為證人名單已表明該證 人的證言是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的。
被害人的陳述可以列入證據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