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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需要多少天才能結束?

辦理刑事簡易程序案件,律師應當自接受指派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理過程中,應當自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閱卷。

律師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後,自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律師決定不認罪的,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書面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的期限為10日,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上的,可以延長至15日。

對於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在偵查階段,由於案情簡單,壹般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完畢;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可能超過1年的有期徒刑可以延長至15日;

在審判階段,法院壹般應在10天內完成審判。有可能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簡而言之,壹個可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需要2個月(內)+10(15)+10(15)天,也就是說,最長時間為3個月,最短時間視具體案件的偵查期限而定。

快速切削程序的特點

1.在調查階段,調查期限壹般不延長,應在2個月內完成調查。

2.在審查起訴階段,壹般不延長審查期限,壹般不補充偵查。

3.檢察院在決定是否起訴時,可以建議法院適用提起公訴時的速裁程序。並且應當在10日內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被告人可能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審結。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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