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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會議與開庭的區別

壹般刑事案件都需要開庭處理,開庭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有些刑事犯罪可能沒那麽嚴重,所以法官會提前開庭前會議,但是很多人並不了解庭前會議。那麽刑事審前會議和法庭開庭有什麽區別呢?下面給妳做壹些介紹,希望對妳有幫助。

壹、刑事庭前會議與開庭的區別

庭前會議是法官在開庭前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壹種會議。

庭審是法庭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審前準備、庭審(即當庭審理)和生效判決執行三個基本階段。審判的結果是判決(即判決或裁定),法院作出的判決在符合生效條件後成為生效判決,生效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執行。

二、刑事案件庭前會議程序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百八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官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壹)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二)證據材料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召開庭前會議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通知被告人出席。

第壹百八十四條舉行庭前會議時,法官可以就下列問題詢問控辯雙方,聽取他們的意見:

(壹)對案件管轄權是否有異議;

(二)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回避;

(三)是否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五)對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名單是否有異議;

(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七)申請是否不公開審理;

(8)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

法官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是否有異議,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中重點調查;沒有異議的,庭審時的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進行調解。

預審會議應制作書面記錄。

第三,開庭的具體步驟

首先,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閱讀審訊記錄。同時,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五,評論和句子。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以上就是為大家介紹的關於刑事庭前會議與庭審區別的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庭前會議和開庭的區別有很多,壹個是開庭前,壹個是開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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