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進行風險代理的情況如下: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金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委托代理的終止如下:
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交易完成;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
綜上所述,風險代理的對象多為疑難復雜,尤其是難以執行的案件,否則委托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風險代理的結果與律師報酬和投資回收密切相關,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就促使律師加強責任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