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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被刑事拘留的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除外;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的,需要取保候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這壹條款的含義是:

1。嫌疑人被捕後只能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刑事拘留期限壹般不超過37日,在此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如果是行政拘留,就不需要審判,更不可能申請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是沒有用的。

申請取保候審在下列情況下會獲得批準:

①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

(二)逮捕後超過法定羈押期限,不能及時結案的;(法定羈押期限為:偵查期限2個月,經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然後審查起訴1.5個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5個月。壹審審期1.5個月,二審審期1.5個月,***3個月)。

(三)涉嫌犯罪情節輕微,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

(4)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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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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