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零壹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擴展數據:
案例:
男子殺死三人後自殺,其父母、妻兒負責賠償。
惡性殺人案的兇手高偉,在持刀捅傷3人、打傷1人後服食農藥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死者家屬之壹將兇手的父母、配偶、子女等5名第壹順序繼承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
近日,膠州法院依法審理此案,判決5名被告在繼承高偉遺產範圍內賠償原告50萬余元。
去年9月25日13時左右,膠州市膠西鎮張家小莊發生持刀襲擊事件,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肇事者是高偉。據了解,因鄰裏糾紛,高偉持刀到張麗華等兩名同村放假村民家中,連刺4人後逃跑。
其中,張麗華因心臟被刺而於當天死亡,他的妻子秦頌也被刺傷。第二天早上8點,民警在壹個廢棄的院子裏找到了曾試圖喝農藥自殺的高偉。27日,高偉經搶救無效死亡。
秦頌及其兩個孩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共計50余萬元。
最終,法院作出壹審判決,高偉父母、妻子、子女在繼承高偉遺產的範圍內,賠償秦頌及其子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等418496元;賠償秦頌醫療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就是81,988.94元。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