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在偵察階段。
但是證人的證言必須當庭質證,這是必須的!!
這樣會不會對證人不利,比如引起嫌疑人報復?
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
對證人的詢問應該受到保護嗎?
調查是公共當局的事情。壹般來說,犯罪分子不怕報復,雖然有壹些,但很少。從法律上講,沒有法律保護查詢。
當然,對於證人還是應該做必要的保護!!!
補充問題:謝謝Llele602203,但還是有疑問。《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立案、偵查、起訴正在研究中。
第九十五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這兩條的規定,在我備考的法學教材上都有表述:訊問筆錄也要由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要向他宣讀,犯罪嫌疑人可以補充或者更正。
如上所述,是否有可能在偵查階段對證人產生負面影響?
呵呵,不知道妳在準備什麽考試。如果是司法考試,建議妳不要準備那麽多,呵呵。
關於妳說的話。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說要按照第95條的規定對證人進行訊問,讓證人充分享有自己的權利。說證人證言要給嫌疑人(偵察階段)是沒有意義的。如果是那樣的話,那是非常違反規定的!
在我備考的法學教材中,寫明了訊問筆錄也要由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讀給他聽,犯罪嫌疑人可以補充或者更正。
如果是偵察階段,這種教材的表達太異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