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接受雙方委托後,代理律師主動與對方協商。此時可以進行調解,但不允許出具調解書。如果我們拿到調解書,我們可以在法院調解。
律師代理和解是指律師接受壹方當事人的委托,積極與另壹方當事人協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壹種糾紛解決方式。律師代理和解的特點是雙方協商自願處分實體權利,然後雙方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
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組織的主持下,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糾紛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通過教育引導,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方式。
二、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這次修改限定了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範圍限定為: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
人民法院授權其他公民擔任委托代理人,是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律師嚴重短缺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在訴訟法中設定的壹項特殊制度安排。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律師人數急劇增加。這種制度安排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且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其他公民經人民法院許可代理的做法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
第三,委托代理權限
委托代理的權限分為壹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壹般授權是指代理人在訴訟中只能代表被代理人,而無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托代理人除了代理被代理人的訴訟之外,還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如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簽署法律文書、代當事人收取執行款或履約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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