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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二審法院采信的證據明顯與事實不符怎麽辦?

(1)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庭判決的依據。這是司法解釋第31條的規定,是法院采信證據的最基本規則。任何證據只有經過質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這不僅是因為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更是因為沒有經過檢驗,其證明力和公信力非常值得懷疑,也因為只有這樣,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2)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這是司法解釋第31條第二款的規定,其目的仍然是保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時必須有充分的、確鑿的證據。從而也間接禁止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為原具體行政行為收集、補充證據。

(3)被告在二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在壹審期間沒有提交的,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壹審判決的根據。

中國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是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無論是出於懲罰犯罪還是保障人權的目的,都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為利用證據確定案件事實不同於自然科學中的證明,承認“可知性”並不意味著每壹個案件都能查出來。永不存疑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壹項分配規則,也是證據可采性規則的壹項重要規則。任何案件的確定都必須依靠可靠和充分的證據。如果不能拿出可靠、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達不到證明標準,就必須轉為“無罪判決”。實行證據無疑義采信規則的指導意義在於:第壹,當證據與證據之間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時,應當采取疑罪從無原則,有疑不起訴。二是證據可采性達不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時,仍要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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