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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所有的醫療案件我們不難發現,幾乎所有的醫療過錯案件中,都是涉及侵權問題的。當患者遭遇醫療過錯時,醫療過錯侵權起訴狀該怎麽寫?下面小編為各位帶來醫療過錯侵權起訴狀書寫範本,供大家進行參考。
壹、相關法律法規:
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壹部部門規章,綜合了其他衛生法規告知中的很多東西的。10年的《侵權責任法》是壹部法律,首次將醫療糾紛的處理引入民法範疇,它地位上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要高,且為新法,而他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並行存在後引發了很多問題。而《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是為了替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生,所以它和《侵權責任法》中的內容基本類似。這就是這3部法律法規的關系.
特殊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所有的醫患爭議問題都繞不開這部侵權責任法呢。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過錯侵權的表現形式:
(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診斷、治療活動:
(1)
有壹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檢查和治療;
(2)
由於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後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3)
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4)
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二)關於告知對象選擇方面:
法律上規定我們告知的對象首選總是患者本人,但是要註意,這個患者本人是民法上講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民法上我們通常把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分為3類,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