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類型
(1)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壹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壹種。拘留時長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多種違法行為,合並執行拘留不會超過20天。
(2)司法拘留,是指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拘留時長最高為15天。值得註意的是,對於“有能力履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壹般首次拘留就是司法拘留。
(3)刑事拘留,是指針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采取的壹種強制措施。相較於前兩種,這種拘留措施最為嚴厲,拘留時限也最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