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罰和量刑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XX,男,漢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於廣東省佛山市,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個體運輸駕駛員,1981年11日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17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時50分左右,被告人李XX酒後駕駛車牌為粵XX的面包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X路段,從後面撞倒自行車被害人李XX及其兒子陳XX,致陳XX輕傷。碰撞發生後,李XX繼續向前行駛,撞壞了保安亭前的鐵門及旁邊的柱子,掉頭由北向南往穗延路方向快速行駛,車輪卡在路邊的花叢中。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的好朋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傷者並勸阻,李某某壹踩油門從花田中駛出,碾過李某某並撞倒梁某某,致李某某、梁某某死亡。李XX駕車沖出路面,被治安隊和民警抓獲。經檢驗,李XX作案時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含量為369.9 mg /100 ml。

被告人李XX被約束在醫院,直至酒醒,對具體作案過程已無記憶。當他得知自己殺了兩人,傷了壹人時,非常懊悔。雖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難,但他多次表示將積極賠償遇難者親屬的經濟損失。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2月7日,佛山中院判決被告人李XX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XX提出上訴。2008年9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粵法刑初字第102號刑事裁定XXX,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被告人李XX酒後駕車沖撞人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XX酒駕撞人,致兩死壹輕傷。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李XX在嚴重醉酒狀態下實施犯罪,屬於間接故意犯罪,不同於故意危害公眾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而且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不判死刑。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是句子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復核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李XX死刑,刑事裁定書第。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XXX號,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再審期間,廣東高院配合佛山中院做了大量民事調解工作。被告人李XX親屬傾其所有,集資654.38+0.5萬元賠償受害方。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XX醉酒後,撞倒李XX所騎自行車,但仍明知其駕駛車輛掉頭。知道在車輪被路邊卡住的情況下如何將車輛開回路面,說明其在作案時具有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李XX撞人後,對被撞群眾置之不理,對車前勸阻、救助傷者的多名村民置之不理。他繼續駕車企圖離開現場,撞向已倒地的李XX和救助群眾的梁XXX,致兩人死亡。主觀上對現場人員傷亡的危害結果放任自流,具有危害公眾安全的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XX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鑒於李XX是間接故意犯罪,與故意危害公眾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也不是很大,故應區別對待;作案時處於嚴重醉酒狀態,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於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XXX-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XX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關於立案材料的審查處理和立案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 上一篇:揚州律師事務所有哪幾家
  • 下一篇:有壹個案例說壹個人因為褲子後面秀有國旗,於是被告了。球具體內容及當時律師的辯論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