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種常見的欺詐方法:
1,假冒偽劣產品的替代表現規律。簽訂銷售合同時,詐騙分子出示質量較高的真實樣品,履行時卻換成質量較差的假冒殘次品;
2.欺詐法的失效或不完全履行。壹方當事人自訂立合同以來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想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即使其具有壹定的履行能力。騙取對方履行合同後,非法占有對方履行的款項或者產品,但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偽造產品質量鑒定證書或標誌的方法。供方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了騙取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書或標誌,經對方閱讀後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對方履行後,供應商不再履行作為回報,跑路;
4、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引誘標誌。為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壹方將其假冒偽劣產品冒充註冊商標商品,另壹方出於信任,以註冊商標商品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後才發現被騙;
5.謊報專利產品的方法。壹方當事人謊稱自己的產品是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另壹方當事人信息不暢、交通堵塞、缺乏經驗等優勢,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使用權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供應商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對方簽訂合同推銷其假冒偽劣產品;
6、盜用其他單位名稱的方法。壹方通過非法手段竊取其他單位的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者空白合同,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對方為無權承包人的情況下,與對方簽訂買賣合同,索取對方履行的款項或者物;
7.假單位騙來騙去。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者沒有合法註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註冊資金,沒有固定場所,沒有管理設施,連員工都是假的。社會上極少數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私刻印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與被騙方簽訂合同,對方履約或預付款後攜款潛逃;
8.虛假價格欺詐法;
供應商使買方在誤解的情況下與其訂立合同,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這種欺詐壹般通過所謂的“大降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來實現;
9.長期大魚欺詐法。所謂長線大魚,即“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的特征:
(1)第壹,詐騙分子在實施詐騙之前,已經與被詐騙方簽訂並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支付了小額定金,並積極順利地履行了合同,制造了自己履約能力強、信守信譽的假象,從而騙取了對方的信任。然後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
(2)第二,詐騙者對詐騙者非常了解,而詐騙者對詐騙者的了解是壹種假象。上當受騙後,我們會知道,詐騙者原來說的是假話;
(3)第三,詐騙分子實施詐騙後,往往會逃跑或躲藏起來。
10,買賣雙欺詐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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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