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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公訴意見書怎麽寫標準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依法對被告人涉嫌詐騙罪提出如下量刑意見。

 壹、關於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情節。

 (壹)、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現。被告人王某某於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如實全部供述自己與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經過,並提供另外兩被告人岑某某、黃某某的照片、真實姓名、手機號、住址及其他壹切所知悉的信息資料,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將其他兩名被告人岑某某、黃某某抓獲,使案件及時得到偵破,使受害人鐘某的經濟損失得以及時挽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應該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現。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5款、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同犯罪中起作用較小,其次要作用的事實理由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據被害人鐘某的《詢問筆錄》及被告人王某某、黃某某、岑某某的《訊問筆錄》:被告人岑某某與受害人鐘某於2010年1月至3月份壹直聯系,並取得受害人鐘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與受害人鐘某之前並不認識,由於後來王某某與岑某某、黃某某認識後,在2010年4月份,岑某某告訴王某某、黃某某認識濟南市槐蔭區壹個叫鐘某的女的,並說能騙到錢,讓王某某和黃某某配合進行詐騙。王某某是與岑某某、黃某某認識後才偶然卷入這次犯罪的,屬於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2、犯罪行為上的輔助作用。犯罪行為上,根據受害人鐘某的《詢問筆錄》被告人王某某僅僅是打過兩次電話,並沒有壹直與受害人聯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壹直與受害人聯系,並辦理的兩個銀行賬戶,通過短息及電話方式告知受害人賬號並匯款,受害人匯款後,該款項壹直由岑某某和黃某某控制著,被告人王某某並無權掌握上述資金,因此在行為上起次要作用的。3、分配金額上的次要作用。(1)分配辦法上的協商上看的次要性。從公安機關的公訴意見書中來看,三個人皆分得相同的6萬余元,實際上事實並非如此,王某某並未分得6萬元,因為取款的卡壹直均在岑某某與黃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與其他兩被告人也不住在壹起;沒有與其他人在利益上進行過任何協商交流。(2)分配辦法話語權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錢都是岑某某或者黃某某提出來,在分配辦法上被告人王某某顯然沒有話語權。(3)在實際所得上的次要性。結合本案事實,被告人僅獲贓款5.7萬元。依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三條第10款.***同犯罪中有兩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區分主、從犯的,對於其中作用相對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以前沒有犯罪記錄,未受過刑事處罰,應當認定為初犯。

 (四)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願認罪。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年1月21日開庭審理時當庭認罪,認罪態度好。偵查階段就已經主動交待了自己參與的全部行為;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7款、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五)被告人王某某積極退贓給被害人鐘某。2010年8月9日,王某某通過公安機關退賠了受害人鐘某83666元。不但將自己詐騙的全部款項積極退賠給受害人,而且對鐘某的其它損失也進行了部分賠付。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8款、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六)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受害人鐘某的經濟損失。由於其他兩被告人無力退賠,被告人王某某在2010年8月9日通過公安機關賠償受害人26666元,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9款、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七)取得受害人鐘某的諒解。受害人鐘某於2010年8月30日出具諒解書諒解了被告人王某某,向法院請求在量刑時從輕處理。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10條、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量刑計算結果為:有期徒刑3年。

 法律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簡稱“細則”)。

 1、刑量起點為三年。依據:細則五、(七)、1、(2)2、基準刑為五年六個月。依據:細則四、(七)、2、(2)3、立功表現,首先對基準刑進行調整。減20%。5.5年*20%=1.1年。依據:細則二2(3)及三10.

 4、在***同犯罪中作用較小,減20%。5.5年*20%=1.1年。依據細則三 105、當庭認罪減10%。5.5年*10%=0.55年。依據:細則三22。

 6、退贓退賠減30%。5.5年*30%=1.65年。依據:細則三23。

 7、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減20%。5.5年*20%=1.1年。依據:細則三24。

 8、取得被害人諒解減20%。5.5年*20%=1.1年。依據:細則三25。

 三、建議合議庭考慮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節較輕,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賠退贓並主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主動繳納罰金,並有其他諸多法定及酌定從輕及減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告人王某某對自己的行為也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因此希望對王某某適用緩刑。

 以上量刑意見供合議庭在評議時參考。

 辯護人: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20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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