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法:
李某與同村女孩劉某經過他人撮合,相戀不久後就結了婚,婚後日子還算簡單幸福,生了孩子後,家裏經濟開支突然變大。
李某為了掙錢離開家鄉到大城市打工,留下劉某壹人在家帶孩子。在李某外出打工後,周某多次騷擾劉某,從壹開始的白天偶爾拜訪,到後面的晚上問候,周某越來越大膽,劉某很害怕,周某威脅說如果不從他,就傷害她的孩子。
劉某無可奈何,便只得從他,劉某就這樣第壹次被強奸了,但是她並沒有報警,壹個原因是她覺得這很恥辱,還更害怕被丈夫知道,她壹忍再忍。沒想到這讓周某更加放肆,直接隔三差五來尋歡作樂。
劉某實在是忍無可忍了,把老鼠藥放入了茶水中,周某喝後中毒身亡。
律師普法:
女孩劉某的行為是否算是正當防衛呢?
在上述案例中,周某連續實施性侵犯,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說,劉某毒死周某的行為,系行使特殊防衛權的行為,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周某涉嫌強奸罪嗎?如何處罰?
上述案例中,周某違背了劉某的性意願,已經涉嫌了強奸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周某應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按連續犯的處罰原則,從重處罰。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我們講到,周某已經死亡了,死亡了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根據《刑法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待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不會再對已經死亡的周某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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