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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求各位大神找些刑事案件

被告人程,男,1933+11.03出生,壯族,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人,大學文化,原任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於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現在下註。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控被告人程犯受賄罪壹案。2000年7月31日,被告人程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被告人程不服,提出上訴。2000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我院核準。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全面審查了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不確定,有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情節;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第壹,二審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經合議庭評議,由審判委員會第65438次+065438次+028次會議討論決定。現在審查結束了。經審查查明,被告人程與其情婦李萍(香港居民,另案處理)於1993年底協商離婚結婚,並約定先賺錢後結婚,利用程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以備將來使用。1994開頭至1997結尾,程從李平處得知,如果幫助廣西銀興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銀興公司)建設南寧江南停車購物城項目和廣西民族宮項目並解決建設資金,可以獲得“好處費”,於是接受銀興公司負責人的請托,利用職權將銀興公司劃歸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管理。南寧江南停車購物城項目交由銀興公司承建,請自治區計委盡快立項。責成南寧市政府將該項目85畝土地低價轉讓給銀興公司;廣西民族宮項目隨自治區民委交由銀星公司開發建設,項目法人由原自治區民委變更為銀星公司;多次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分行向銀興公司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6543.8億元;責成自治區房改辦違規將房改資金2500萬元借給銀興公司;兩次責成自治區財政廳向銀興公司出借財政流動資金5000萬元;我們向國家計委申請了銀興公司13萬元的項目撥款。為此,李平收受銀興公司賄賂人民幣29,265,438+065,438+0597元、港幣804萬元,並向為其轉移賄賂的港商張景海行賄人民幣65,438+065,438+0.5萬元,並將受賄情況告知程。在此期間,程、李萍還收受給予的人民幣、港幣、美元、黃金鉆戒、金磚、工藝品、金獅、勞力士手表等財物。,共計559428元,其中程經手收受的45.5萬余元由李萍保管。1994年7月至10年7月,程從李平處得知,如果其幫助廣西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下屬廣西桂鑫實業發展公司獲得貸款,將獲得“好處費”,於是接受上述兩家公司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中國銀行廣西分行分別向上述兩家公司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16萬元。貸款全部由廣西桂鑫實業發展公司使用。為此,李萍先後兩次收受廣西桂鑫實業發展公司賄賂人民幣60萬元,並將受賄情況告知程。1997年7月,程從李平處得知,鐵道部隧道工程局與廣西桂龍經貿有限公司董事長聯系,承建巖灘水電站庫區排水平整隧道工程。如果他幫助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工程,就可以收取“好處費”,於是他接受了請求,利用職權,指示自治區移民辦將工程交給鐵道部隧道工程局。在得知該工程承包商已通過招標確定後,直接幹預招標工作,違規更改招標結論,使本該以較低報價承接上遊工程的鐵道部隧道工程局以較高報價承接下遊工程。為此,李萍通過收受鐵道部隧道工程局賄賂人民幣654.38+0.8萬元,並將受賄情況告知程。1994年初至1997年4月,程通過李平接受甘請托,利用職權將甘從廣西合浦縣副縣長提拔為廣西北海市鐵山港區區長、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為此,李平先後4次收受甘賄賂27萬元,並將受賄情況告知程。此外,1996年初至1997年2月,程還接受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長周宜生、自治區計委服務中心原主任的委托,利用職權向有關部門推薦周宜生擔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長,使升任自治區政府駐京辦副主任。為此,程接受了周宜生的賄賂3000元和的賄賂654.38元+80萬元,並將這3000元交給李平保管。綜上,程單獨或夥同李萍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465438元+0,090,373元,案發後已全部追繳。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上述事實,有壹審庭審中宣讀、出示、質證、核實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被告人程也有供述。上述證據在壹審判決書中已逐項列舉,真實、充分,足以認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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