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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找醫療糾紛要註意什麽?

第壹,選擇“專業”的醫療糾紛律師。醫學是壹門高度專業化的科學。醫療糾紛不僅涉及內科、外科、婦科和兒科,還涉及生理學、生物化學、病理生理學、病理學、解剖學、診斷學、檢驗學、醫學倫理學、醫院管理等相關領域。所以醫療糾紛不是普通律師能解決的。壹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還要有紮實的全科醫學知識,這必須是系統的。患者及家屬可想而知,壹個連處方、醫囑、化驗、檢驗結果都看不懂的律師,如何維護患者及家屬的合法權益。在醫療糾紛代理過程中,我們經常會看到很多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並沒有相關的醫學教育和臨床工作經驗,只是代理了更多“經驗豐富”的醫療糾紛案件。對於醫療糾紛案件,沒有兩個病例是相同的,不僅同壹個患者治療的科室不同,手術方案也不同;更不要說同壹種疾病在不同患者之間是個體差異。即使是同壹個患者,同壹個疾病的分析也是不壹樣的,要根據疾病的具體情況和醫療機構的具體治療來決定。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感受到“知識儲備不足”和“專業知識欠缺”的,是從臨床走出來的專業律師。更不用說壹個沒有醫學專業知識背景的律師的“從醫經歷”了!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壹個剛從醫學院畢業,沒有實際臨床經驗的律師,很難說是“專業的醫學律師”。因為,患者的實際臨床經驗和治療,用藥的選擇和變化,治療方案的權衡和選擇,手術的切口和選擇,以及後期的復查和治療,都必須在實際的臨床工作中得到實際應用和經驗積累。沒有實際工作經驗,在醫療糾紛的法律實務中很難發現醫療機構整個治療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就無法很好地維護患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二、選擇“誠信”強的律師從患者及家屬對律師的選擇來看,不管妳選擇的律師是否有相關的醫學知識背景,他都必須是壹個誠信的律師,也就是說,這個律師應該是壹個對妳說真話的律師。這個“真相”應該包括:律師能為妳做到的訴訟結果和律師做不到的訴訟結果。在我國的律師服務活動中,個別律師為了能夠代理案件,在受理案件時向患者及家屬“虛假承諾”了很多結果,包括勝訴、賠償金額等。應該說這樣的律師是很不負責任的!從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來看,能夠得到法官的支持,對證據和訴訟理念要求很高,醫療鑒定結果存在很大的變數。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賠償金額往往相對較小。應該說,醫療糾紛案件非常難打。訴訟前做出不切實際的“承諾”是不負責任的。所以在和律師溝通的時候,患者和家屬往往會有很多不切實際的東西。雖然他的承諾迎合了患者及家屬的焦慮心理,但如果訴訟結果達不到承諾的結果,訴訟的不利結果仍由患者及家屬承擔。訴訟前不切實際的承諾似乎只是壹個幌子,對患者和家屬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從社會經驗來說,“苦藥好病,苦口婆心好行動”,說大話的騙子才是能賣“壹個對他瘸腿的好人”。訴訟有風險。對於勝訴的標準,患者和家屬往往會考慮,不僅法官支持所有訴訟請求,賠償金額也要符合自己的要求!這種“完勝”的案子幾乎不可能打贏。3.把握勝訴標準根據律師行業的職業規範,訴訟的“勝訴”包括壹個範圍,包括:1,案件性質的認定:也就是說,無論賠償金額大小,都可以通過訴訟中的行為認定醫療價格在醫療救治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也就是法律上的“定性”問題。因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是否認定醫療過錯的存在,就是在法律性質上認定醫療機構的遺漏行為,即使是下壹步主張賠償的法律依據,也是法律上確認錯誤行為的必要條件。因此,律師特別重視“法律定性”的界定。這樣的結果,往往適合想要求壹個解釋的患者和家屬。對於這部分當事人來說,賠償金額並不重要。從法律上確定醫療機構的責任,是患者和家屬的預期結果。2.賠償金額:出於對患者及家屬後期治療費用和前期經濟投入的考慮,患者及家屬往往要求不僅要賠償相關費用,還要計算律師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等。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有很多訴求。患者及家屬要求通過訴訟解決的問題不是醫療機構的過錯,而是經濟問題,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但律師不可能根據患者及家屬的“想法”來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由於醫療糾紛法律案件的特殊性,我們在受理醫療糾紛時,很難對當事人“預測”壹個賠償金額。所以,當事人知道法院判決後,不要因為賠償金額小而投訴妳的律師,因為醫療糾紛賠償金額普遍較低是法律事實。不是妳的律師造成的!如果妳的律師在訴訟前就應該“答應”妳賠償的數額,那他要麽是在“虛假承諾”,要麽是對醫療糾紛案件太無知。作為醫療糾紛的專業律師,我們幾乎避免談論這樣的問題。對於患者及家屬的疑問,我們不會給出明確的賠償金額。這不是對患者和家屬的不負責任。相反,是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不負責任的“估計”和“承諾”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程序和環節較多,任何壹個程序都可能發生意外情況,每壹個處理結果都會對訴訟結果產生影響(如鑒定結論、證據認定、質證程序等。).這些處理意見不是代理律師可以預見和控制的。這與“經濟糾紛”的情況明顯不同。接到案件後,經過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的法律意見書。醫療糾紛遠遠達不到。應該說,賠償金額是患者和家屬關心的問題,在日常的案件咨詢中,在賠償金額的計算中,在法律實務的情況中,也經常被問到。四。審判程序在醫療糾紛訴訟實踐中,由於患者及家屬受到了壹些歐美國家影視作品的影響,訴訟過程被視為律師之間的鎖定式辯論。其實無論在影視作品中的表現有多精彩;故事有多跌宕起伏。那是影視作品,和實際的醫療訴訟相差甚遠。不是妳的代理律師不努力,而是患者和家屬不知道真實的審判過程,後悔看到真實的訴訟後“幻滅”。由於中國與歐美法律制度的差異,法官在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關註訴訟程序。整個訴訟過程都要聽從法官的指揮,法官有權制止被認為與案件無關的言論。整個訴訟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進行。在歐美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實行的是“當事人的想法”。律師在訴訟中起著強大的作用,法官是聽眾,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所以,如果患者和家屬對醫療訴訟程序有壹個大致的了解,就會很好的配合律師的訴訟。否則,律師在訴訟中沒有足夠的時間向患者及家屬解釋,只會增加訴訟的障礙,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對訴訟結果沒有任何幫助!在此,我也要提醒患者及家屬,畢竟律師參與訴訟是為了替患者及家屬說話,但絕不會完全取代患者的訴訟地位。患者和家屬希望找律師而不為此煩惱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因為患者和家屬是整個醫療過程的見證人,相關的醫療和搶救事實並不比患者和家屬更清楚!所以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屬仍然是訴訟主體,代理律師不能代替患者和家屬。在法庭上,雙方要協調配合好,統壹思想,統壹事實認定,處理訴訟中的問題和情況。否則,雙方配合不好,法官就糊塗了!五.對案件的期望。在醫療糾紛的法律咨詢中,問得最多的壹個問題就是“我們的勝算是多少?”?我們拒絕回答這個問題。醫療訴訟環節多,與其他民事糾紛有最明顯的區別。法律關系簡單,事實清楚。在受理案件的同時,心裏壹般也能有個“估計”。但面對患者及家屬的質疑,我們希望保持良好的心態,積極為醫療訴訟代理律師和當事人爭取壹個好的訴訟結果。但如果訴訟結果不理想,就不要“刨根問底”。畢竟法律認定事實很正常,審判程序和普通人的思維方式有很大不同。其實是存在的,只是沒有證據,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患者和家屬在收到判決書時,不要覺得“整個社會都是黑暗的”,“活不下去了”。畢竟壹場醫療官司只是人生路上的壹次經歷,對於患者和家屬來說,人生的意義不僅僅是為了這場官司。即使我們徹底敗訴,我們的生活也要繼續。訴訟不是我們生活的全部。所以我在這裏再次強調,醫療訴訟周期長,環節多,成本高,賠償低,風險大。患者及家屬在訴訟前要充分考慮訴訟的風險,訴訟前的訴訟目的是什麽?不要感情用事。在律師的選擇上,除了專業技術條件,律師應該是說真話的人。說實話就是他把風險和困難說清楚了,說實話就是患者和家屬聽到了他們不愛聽的話。真正的醫學律師不應該盲目迎合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患者和家屬也應該很清楚,最終的判決結果不是律師說了算的。“完全承諾”的後果必然是“虛假承諾”甚至“欺詐”第六,訴訟目的要明確。作為壹名醫療專業律師,我是真正為醫療糾紛中需要法律幫助的人提供服務的。對於想通過醫療糾紛訴訟“賺錢”的人,或者在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但希望獲得“更多錢”的人。這些人的訴訟動機和目的是有問題的,我們不會代理這樣的醫療糾紛!曾經有壹個死者家屬來我辦公室咨詢。他來的時候氣勢非凡,有壹種無訟無訟對不起逝者的氛圍!經詢問,家裏的親戚可謂“高素質人員”,壹個是國內某大城市的區級領導幹部,壹個在香港開私人診所,壹個在日本工作,壹個在北京無業。在咨詢的過程中,壹再強調不是為了錢,是為了給老人壹個解釋之類的!我給他們大概估算了壹下可能的賠償,告訴他們如果這些賠償得到法院支持,基本等於訴訟費等相關費用,他們就“果斷”告訴我不要打官司。這家人連招呼都沒打就出去了。對於家庭和家屬經濟困難的患者,即使會診時不提,我也會主動提出來。我會客觀分析案情。如果這樣的家庭經濟合理,壹定要考慮。我不希望壹個家庭被壹場官司拖進泥潭和深淵。對於經濟困難的家庭,他們往往訴訟目的更明確,與律師溝通更坦誠,比“有素質的人”好很多。奇怪的是,病人和家屬竟然委托律師,卻不告訴他自己的真實想法。好讓律師維護妳的訴訟權利?有的患者訴訟目的很明確,確實不是為了錢,而是想通過醫療訴訟來“臭”某個醫療機構!這類當事人往往經濟條件不錯,確實不缺錢,但想到自己或家人在醫療機構遭受了損失和虐待,心理就很不平衡!面對這樣的訴訟目的,我們作為律師是反對的。雖然我們是患者的代理律師,但還是應該客觀的說,醫療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化解和解決矛盾糾紛。訴訟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抹黑”壹個機構或個人,羞於做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目的是為了認定和處理侵權行為,但絕不是為了“打擊”任何機構或個人。壹些患者及家屬要求追究某醫生的“刑事責任”,以此“報仇”。面對這樣的患者,他們對法律的無知和可笑是無法形容的。這樣的當事人很難溝通,很難說服他們,所以我會告訴他們,妳可以先去公安局或者檢察院立案,我再代理妳!因為我知道,司法機關是絕對不會受理這種“不靠譜”的刑事案件的!只是為了讓他們知道事實上案件的性質!因此,再次建議部分患者及家屬擺正訴訟權利的心態,不要送超出法律程序所能承受範圍的訴訟,將醫療訴訟還原為真正的法律訴訟。不要在訴訟中摻雜非訴訟目的!七、正確厘清和評價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患者和家屬經常會問,妳和某個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熟嗎?等等!這明顯是想通過違反手段來達到訴訟目的!作為壹名職業律師,我不是當事人和法官之間的“皮條客”。這樣的事情對於律師來說並不可恥!我們不會為了壹個案子給法官吃吃喝喝,送紅包。當事人要有這樣的方式,不需要找律師做這樣的事。我相信比律師更熟悉法官的人更多!雖然媒體上每年都有這樣的負面報道!但是,我還是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是好的,違法的人還是少數!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城市,法官的素質還是很不錯的!律師的案子不分析,就說說他和某個法官檢察官的關系,等等!這樣的律師不是騙子就是律師界的敗類!作為患者和家屬,沒有誰比誰更渴望司法公正,更希望法官做出公正的判決。但是,我們患者和家屬不要搞下面的“小動作”!這個判決公平嗎?在我代理的壹個案例中,壹個患者因為不能提供不能懷孕的證據而敗訴。我在為她分析敗訴原因的時候,那個已經拿到加拿大居住證的病人竟然說這樣的證據應該是妳律師的事。不要用任何證據不足來糊弄我!她的意思很明確。我,男律師,想出具這個女患者不能懷孕的證明!這是明顯的指示律師造假!在這樣的當事人眼裏,律師就應該是可以出具假證,提供假證,和法官吃喝嫖賭的人!所以,當患者及家屬要聘請律師時,要明確代理律師的角色和目的,比如上面的“羞恥”問題,避免開口。這不是壹個律師應該做的!八、要明白給律師提供什麽。在醫療糾紛咨詢中,很多患者問的都是有趣的問題!有患者問:患者到達醫院半小時後死亡。醫院是醫療事故嗎?像這樣的問題屬於醫療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利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醫療糾紛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壹般公眾無法理解,普通律師也無法勝任。醫療律師的選擇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案件的結果。尊重所有人的生命和身體,用科學的眼光看待醫療糾紛。醫生應該有責任感,我們不應該過分要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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