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詢問是由壹方當事人及律師在法庭上對另壹方證人或鑒定人等進行的盤詰性詢問。《布萊克法律詞典》對這個概念的解釋是:“在審判或聽證中由與傳喚證人 出庭作證的壹方相對立的壹方對該證人進行的詢問。” 理解交叉詢問的概念,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1)交叉詢問是由壹方對另壹方證人的詢問,在訴訟中具有對立的性質。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對辯方證人的詢問、 辯護人對控方證人的詢問,都屬於交叉詢問;但是,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對己方證人的詢問則不屬於交叉詢問。(2)交叉詢問是盤詰性的詢問,具有攻擊或反駁的性 質。如果是支持性或者進壹步說明性的詢問,則不能體現交叉詢問的本質特征。(3)交叉詢問的對象是廣義的“證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勘 驗人、檢查人,以及實施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的警察等。(4)交叉詢問應該在法庭上進行,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警察在偵查階段對證人的詢問或對犯罪嫌疑人 的訊問,不屬於交叉詢問;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法庭之外對證人或被告人的詢問,也不屬於交叉詢問。二、證人交叉詢問的目的證人證言 是壹種很重要的證據,盡管人們設計了各式各樣的方法讓證人講出真相,例如宣誓以及對偽證者加以處罰等等,然而,法庭上的虛假證言仍然是層出不窮。究其原 因,故意作偽證當然占相當的比例,不過,也有不少證言失實是源於時間推移等原因所造成的證人記憶錯誤。無論怎樣的原因,總需要通過法庭的辯論和質證去偽存 真,使真相水落石出。證人交叉詢問的壹般目的是:(1)使證人的證言失去信用(如敘述中的前後矛盾、刪減、退縮、錯誤、混亂);(2)降低對方證人的可信性 (如利害關系、偏見、資格等);(3)獲得對己方有利的證言(如使其他證人的證言失去信用、確證其他證人對己方有利的證言、獲得直接有利的證言等)。律師在證人交叉詢問過程中要控制證人並得出妳的論點,而不是讓證人單純講述自己的故事。訴訟實踐中,實現證人交叉詢問目的的基本途徑是攻訐對方證言的弱點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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