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工留薪期內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9個月本人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本人的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8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8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9級傷殘為9個月工資,10級傷殘為7個月工資。
七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壹)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是:七級傷殘是本人六個月工資,八級傷殘是本人四個月工資,九級傷殘是本人兩個月工資,十級傷殘是本人壹個月工資。
(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是:7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8級傷殘為本人15個月工資,9級傷殘為本人8個月工資,10級傷殘為本人4個月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釋[2065 438+04]9號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取得民事賠償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作出工傷認定,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訴訟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