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壹)不涉及產權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費2000-6000元;
(二)涉及產權關系的,實行比例標的額,具體按照以下比例,累計收取:
65438+萬元以下2000-6000元。
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6%-5%
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5%-4%
1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4%-3%
500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在3%-2%以內
10萬元以上2%-1%
第二,代理刑事案件
(壹)辦理刑事案件,實行計件收費,分階段收費如下:
1,調查階段2000元-8000元
2、起訴階段3000元-1萬元。
3、試用階段5000元-30000元。
(二)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人和刑事被害人的代理人,參照上述標準計件收費;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標的金額比例收取費用,具體按照民事案件財產關系收費標準執行。
三、各類申訴案件的立案,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費3000-5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和訴訟後,按上述相應案件收費。
四、對於本收費標準涉及的法律服務,適用小時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工作小時200-2000元。具體計時和收費方式由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約定壹次性收取辦案差旅費的,辦案差旅費在律師服務費總額的10%以內收取。
五、按照風險代理的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金額的30%。
六、主城九區(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外的律師事務所辦理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可按上述標準減收費用,最高減收50%的費用。
七、律師辦理疑難、復雜和重大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可以高於律師收費標準,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三)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八、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
九、本收費標準自2006年6月5438+2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司法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律師服務指導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2〕6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