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是除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壹切貨物與物品。根據國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為3種情況:
其壹,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主要有: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或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圖片、膠卷、音像制品、軟件等物品;烈性毒藥、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植物及其制品;有礙人畜健康,來自疫區或者其他能傳播疾病的儀器、藥品等;按規定允許攜帶除外的人民幣;瀕危和珍貴植物 (含標本)及種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壹般性動物及其產品;等等。
其二,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即國家對其進出口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物品,如煙、酒、汽車、摩托車、電視機、電冰箱、計算器、個人電腦、外幣及有價證券、通信保密機、無線電收發報機、貴重中藥材及其成藥等。
其三,國家不禁止、不限制進出口但應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如服裝、精礦、海蜇、淡水魚、蝦、土特產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妝品、玻璃制品、造紙原料等進口物品。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行為方式的具體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藥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
根據修訂後的本條的規定,只有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偽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貴重金屬、珍稀植物、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之外的其他貨物、物品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普通貨物、物品主要是指應納稅的、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對於這類物品,國家並不禁止或限制進出口,但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必須通過征收關稅對其需求進行適當的調節。壹般來說,只要對我國國計民生不發生重大影響,對我國國內經濟發展不發生重大影響的貨物、物品,如我國的服裝、土特產品,國外的玻璃制品、化妝品等都可以自由進出口,但是必須依法繳納關稅。
2、擅自出售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捐贈進口貨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
(1)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
根據我國《海關法》第57 條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入境時未繳納關稅,因此不能像其他國內商品壹樣可以在市場上流通,如果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保稅貨物不能復運出境需轉入國內市場的,必須事先經過海關批準並補繳關稅,如果行為人不經允許擅自采取隱瞞、欺騙手段在境內出售的,即屬於走私行為。
(2)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捐贈進口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
根據《海關法》第40條規定,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可以減免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免或者免稅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國務院批準的海關總署《對進出經濟特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寄物品的管理規定》第9條和《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第4條分別對經濟特區進口的減免稅貨物、物品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口的免稅貨物、物品作了具體規定。此外,屬於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還包括企業為進行技術改造而必須引進的儀器、設備;學校、科研機構專為教學科研而用的某些設備、器材等。
根據《海關法》及其他海關法視的規定,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為對這些貨物、物品實行減稅或者免稅,是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或其他社會發展需要而給予某些地區或單位的優惠政策,這些貨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須受到壹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讓其流入市場,否則就等於境內任何地區、單位都可以通過這壹渠道減稅或免稅進口貨物,這勢必破壞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影響國家經濟建沒,因此我國法律將擅自出售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規定為走私行為予以懲治。
3、間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
根據本法第155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壹般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門的貨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違禁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以及偽造、買賣海關單證及進出口許可證用於走私壹般貨物、物品的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這種間接走私行為又可稱之為準走私行為或者牽連走私行為,因為這類行為的主體並沒有直接從事走私活動,但其行為又與走私有很密切的聯系,甚至有的行為人與走私分子之間達成了壹種默契。由於這些行為的存在,使走私的貨物、物品得以迅速銷售、擴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實現,因而這類行為與走私行為壹樣對國家外貿管制造成破壞,情節嚴重的也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上述行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是指明知對方是走私分子,並且直接向其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是指不符合我國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進出口商品壹般必須從國家指定機關領取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但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在其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可以憑進出口單證進出境,既無“許可證”又無“單證”的,即屬沒有合法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走私:“海關單證”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時向海關進行申報的專用單證,如報稅單等:“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外貿管理機關簽發的允許貨物、物品進口或出口的憑證。
上述走私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應以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達到較大為標準。根據本條的規定,走私壹般貨物、物品的,價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可以視為數額較大。除此之外,武裝掩護走私、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則可直接視為“情節嚴重”而認定其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1]
2特征編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數量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走私對象是除前九種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貨物、物品。前九種走私與走私毒品罪的對象壹般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但不能據此認為本罪的走私對象就是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事實上,本罪的貨物、物品既包括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仿真手槍、管制刀具等;也包括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如部分名貴的中藥材;還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特定免稅貨物、物品。
本罪的走私行為包括以下方式:(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采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3)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其中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4)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捐贈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用於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的貨物、物品,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6)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7)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本罪要求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即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的,才以本罪論處。“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2]
3區別編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的區別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納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不繳、少繳稅款的問題。從立法規定來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存在著法規競合的關系,二者實際上是壹種交叉競合關系。對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來說,行為人為不繳、少繳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存在著瞞報、偽報等進行虛假申報的情況,有時甚至存在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的情況,並且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著不繳、少繳關稅的故意,這實際上就是偷稅行為。關稅是國家稅收有機組成部分,危害關稅征管秩序必然危害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但是,由於關稅征收的特殊性,國家將關稅的征收和其他稅的征收分開,即將關稅的征收交由海關,而其他稅的征收交由專門的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這樣,刑法也就將偷逃關稅的行為從偷稅罪中劃出,歸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另外,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也由海關代征,並且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偷逃的稅不僅僅是關稅,還包括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因此,偷逃關稅、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不定偷稅罪。
二者存在如下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能構成;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2)犯罪的客體不同。偷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雖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也破壞國家稅收秩序,但它主要還是破壞對外進出口貿易秩序,而很少破壞國內經濟貿易秩序。(3)違反的法規不同。偷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違反的是海關法規。
實踐中,行為人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時往往既偷逃了關稅,又同時偷逃了增值稅、消費稅。對這種情況應如何定罪,存在著不同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應當分別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偷稅罪,實行數罪並罰。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牽連犯,即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偷逃增值稅、消費稅的行為與其走私行為形成牽連關系,應按其中的重罪從重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這種情況形成法條競合,即行為人在實施走私行為的過程中,又同時具有偷稅性質,實際上是基於壹個目的實施的行為,應視為法條競合。依照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對此種情況下法條競合應按其中較重的罪處罰。根據上述,我們認為,對此只能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處理。第三種觀點雖然認為是法條競合,但卻認為應按其中較重的罪處罰,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已經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稅款的行為從偷稅罪中抽出,單獨規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這屬於特殊法,定罪時只能適用特殊法。[3]
4認定編輯
1.劃清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壹般走私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關稅稅款額是否達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未達5萬元的按壹般走私行為處理,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除數額標準外,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壹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也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有關走私罪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性質的物品分別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質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構成本罪。
5處罰編輯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款額處理。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並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偷逃應繳稅額之多少承擔刑事責任: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在累計應繳稅額時,應根據各次走私的貨物、物品的完稅價格和走私行為發生時的稅率分別計算然後相加。
5、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6法條編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
第壹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壹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壹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犯論處。
第壹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海關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走私行為:
(壹)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 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接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八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7司法解釋編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9.26 法釋〔2000〕30號)
第五條第五款 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像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七條 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 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五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應當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分別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 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三 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條第二款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
8案例分析編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例分析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伍某,女,1945年9月29日出生,漢族,上海市人,1989年4月至1998年3月任嘉興市紡織工業原料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住嘉興市秀城區禾興南路286號401室。因本案於199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審,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日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02年6月5日被逮捕。現押嘉興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秋潮、鄧繼祥,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唐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1996年任嘉興市紡織工業原料公司副經理,1998年 3月任該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住嘉興市秀城區少年路金福公寓三幢508室。因本案於199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日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02年6月5日被逮捕。現押嘉興市看守所。
辯護人任壹民,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沈某,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1996年起先後任嘉興市紡織工業原料公司業務三科副科長、科長,住嘉興市柵堰新村103幢504室。因本案於199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日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2002年6月5日被逮捕。現押嘉興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