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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是什麽意思?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

(壹)拘留的特點

1.有權決定使用拘留的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在自偵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也有權對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以及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拘留。法院有權決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上述情形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沖擊法庭,或者有其他妨害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並處1.5日以下的拘留。無論是哪種拘留,無論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公安機關都要執行。2.刑事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需要立即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才可以拘留;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的,可以不先行拘留。3.刑事拘留是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拘留的特點是完全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類似於逮捕,都屬於羈押,只有在真正需要的時候才能使用。4.刑事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羈押期限短,隨著訴訟的進行,應當及時變更羈押,或者變更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羈押人。5.刑事拘留的對象是特定的。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案件。

(2)拘留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至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應當予以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6)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拘留的權限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也有權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2)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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