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傳喚必須使用合法的訴訟文書——傳喚證。傳票應事先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按照傳喚要求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拒不到案的,司法機關根據偵查或者司法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傳喚強制措施,強制嫌疑人到案。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罪態度的表現,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壹、如何寫好反詰問和欺詐抗辯詞
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
作為被告人孟某某的辯護人,我在壹審時已經作了辯護和質證意見,現就補充偵查卷和補充公訴意見作如下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提交的補充偵查卷的偵查主體嚴重違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需要補充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請求偵查機關予以協助;也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書面提供補充證據。”規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補充偵查的主體是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而不是作為偵查機關的永城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同時,辯護人在卷宗中也沒有看到檢察院要求偵查機關提供補充證據的任何書面文件。但《補充偵查卷》的立案單位和偵查人員均為本案偵查機關永城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在補充偵查卷中,我們看不到任何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補充提供庭審或補充偵查所必需的證據。所以這個補充偵查的主體是沒有偵查權的,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其次,本案補充偵查卷的偵查行為嚴重違法,甚至構成犯罪。該案已進入審判階段。因此,如果法院對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或辯護有疑問或不清楚,完全可以傳喚證人開庭,重啟庭審調查。但本案的偵查機關永城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在庭審階段對已經處於庭審階段的4名被告人進行了無偵查權的非法訊問,並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部分在法庭調查階段已經質證的證人進行了重新訊問。甚至包括曾出席庭審的證人(且筆錄中公開記載證人曾出席庭審的事實),偵查機關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看守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已經涉嫌誣陷被告人、濫用職權。人民檢察院作為刑事訴訟的監督機關,不僅不行使監督權,反而將偵查機關的所謂補充偵查卷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更是不合法的。因此,辯護人認為該補充調查卷中的所有證據均為非法證據,應予排除,建議法院將該卷宗移送人民檢察院啟動反瀆職侵權調查。